“打飞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卖淫

时间:2021-07-30 11:2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媛媛。

被告人(上诉人):信红燕,女,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南市市中区机床一厂南郊。2009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高林芳,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信红燕于2009年8月24日晚,在市中区青年西路其经营的天缘保健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分别为蔡某某、黄某提供手淫各1次;容留卖淫女刘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手淫1次,每次收费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信红燕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2)被告辩称

被告人信红燕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为不公开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信红燕在济南市市中区青年西路其经营的天缘保健足疗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女,31岁,已治安处罚)分别为蔡某某(男,46岁,已治安处罚)、黄某(男,27岁,已治安处罚)提供手淫各1次;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女,17岁,已治安处罚)为张某某(男,30岁,已治安处罚)提供手淫1次,每次收费50元。

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信红燕经营的店内将其抓获。被告人信红燕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黄某、张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2)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

 
 
一审法院认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信红燕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信红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信红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信红燕上诉称:其经营过程中服务员用手淫为顾客服务,原以为手淫只是身体上的接触,非直接与顾客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卖淫,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应属于过失犯罪,且不属于情节严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确认“手淫”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信红燕无罪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起,上诉人信红燕在青年西路经营天缘美容美发店,2008年10月重新装修后更名为天缘保健足疗店。在经营期间,信红燕容留卖淫女,并要求为客人提供手淫服务。服务员王某没有底薪,为客人手淫一次50元,与信红燕一人一半。服务员刘某某每月底薪800元,为客人手淫一次50元,信红燕得40元,刘某某得10元。

2009年8月24日晚,服务员王某分别为蔡某某、黄某某提供手淫各1次;服务员刘某某为张某某提供手淫1次,每次收费50元。

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诉人信红燕经营的店内将其抓获。上诉人信红燕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杨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24日19时许,其与朋友蔡某某酒后来到市中区青年西路天缘保健足疗店内,分别找小姐做保健按摩,小姐问其是否“打飞机”,其表示不同意。后来,付费150元,与蔡某某一起出店后被抓。

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24日19时许,其与朋友杨某酒后来到市中区青年西路天缘保健足疗店内,分别找小姐做保健按摩,小姐问其是否“打飞机”,其表示同意,几分钟后射精,杨某付费后一起出店时被抓。

证人黄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24日20时许,其来到市中区青年西路天缘保健足疗店内,找小姐做保健按摩,一名小姐将其带至第二张按摩床上,帮其脱掉裤子,其用手抓住抓住小姐乳房,小姐用手抓住其生殖器上下摩擦,大约5分钟后射精。其给了老板娘50元钱,出店后被抓。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

因其曾去过市中区青年西路天缘保健足疗店,知道该店内能“打飞机”,于是2009年8月24日19时许,其再次来到店内。进店后一名小姐将其带至第一个按摩床上,帮其脱掉裤子,用手抓住其生殖器上下摩擦,其用手摸小姐的乳房和背部,大约10分钟后射精。其给了老板娘50元钱,出店后被抓。

证人王某证言证实:

其2007年6月曾因卖淫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4 700元。2009年8月24日晚,其因卖淫被四里村派出所当场抓获。2009年8月初,其到青年西路和经八路交界附近的一个保健足疗店打工,开始只做足疗,后来老板娘信红燕让其接客,给客人“打飞机”(手淫),每位客人收费50元,其与老板娘一人一半。2009年8月24日晚,其接待了三名客人,其中一人只做了足疗,另外二人都要了“打飞机”,其帮助客人脱掉裤子,用手抓住客人的生殖器上下摩擦,让他们达到高潮后射精。客人走时把钱直接交到老板手里,其再从老板那里领钱。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

2009年8月24日晚,其因卖淫被四里村派出所当场抓获。2009年8月21日,其应聘到市中区青年西路天缘保健足疗店当服务员,信红燕告诉其店里有“打飞机”(手淫)服务,每月底薪是800元,每次“打飞机”(50元)、足疗(30元)、按摩(50元),月底再按20%提成。24日晚19时许,其接待了一名客人,看样子以前来过,没有问价钱就要求“打飞机”,其帮助客人脱掉裤子,用手抓住客人的生殖器上下摩擦,10分钟后客人射精,客人直接将钱交到老板娘手里,具体多少不清楚。其除了“打飞机”外没有别的违法行为。

证人董某证实:

其于2009年8月21日应聘到天缘保健足疗店做技师,每月底薪800元,每次按摩、足疗月底按20%提成。另外,老板信红燕还告诉其店里有“打飞机”,其不懂,信红燕就给其解释是按摩男性生殖器,直到射精为止,并要求老客人来了要求“打飞机”就做,一般的新客人不能“打飞机”。其不想“打飞机”,信红燕说不想做就不做。

书证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卖淫女刘某某、王某及嫖客蔡某某等人被行政处罚。

辨认笔录证实,卖淫女与嫖客相互辨认,确认了卖淫女与嫖客。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四里村派出所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信红燕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信红燕所供述的作案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作出如下裁定:

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9)市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请求情况

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信红燕的行为目前暂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信红燕的起诉。 

 
 
重审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以前,要求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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