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丈夫犯罪助其变卖车辆,因无主观故意无罪

时间:2021-08-23 09:48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许倩倩,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河北省玉田县,现住河北省玉田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倩倩犯窝藏罪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冀0291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文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倩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系夫妻关系,赫某1原系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赫某1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挪用、侵占了公司资金。2015年9月16日,赫某1对被告人许倩倩谎称其被别人骗了,别人找其要钱,要出去躲躲,并将霸道汽车交给被告人许倩倩,让其变卖偿还购买该车的分期贷款,后赫某1逃匿到辽宁省沈阳市。2015年9月22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就赫某1侵占公司资金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日受理,报案时被告人许倩倩在场。2015年10月,被告人许倩倩与赫某1的父亲赫某2、母亲赵某一同将霸道车变卖后,偿还贷款后剩余车款10多万元由被告人许倩倩保管,被告人许倩倩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唐山市。2015年11月份,赫某1将被告人许倩倩从辽宁省凤城市接到沈阳市其所租住房屋共同生活,被告人许倩倩将卖霸道车的剩余车款大约13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了赫某1。赫某1在沈阳市逃匿期间,购买了路虎牌、现代牌等车辆,于2015年11月25日,用所侵占的部分赃款以他人名义开办了运输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直至2016年9月14日在沈阳市被抓获。赫某1职务侵占一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决定对赫某1刑事拘留,并于同日上网追逃,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赫某1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赫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下午快天黑的时候,其给妻子许倩倩打电话叫她来龙泽路八方见面,见面后对许倩倩说:“我被别人骗了,别人找我要钱,我要出去躲躲,等赚钱了还上就好了”,许倩倩也没有说啥,只是哭了,其就对许倩倩说:“那就把丰田牌霸道汽车卖了吧,不然每个月还7000块钱,咱也还不起”,后来其就把车钥匙给许倩倩了,让许倩倩自己联系三角地车管所小朱车行一名姓朱的男子,随后其就把联系电话给许倩倩了,后来其就打出租车走了。2015年11月份,其给许倩倩打电话说:“我在沈阳呢我去接你”,当时许倩倩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打完电话后我就开车到凤城把许倩倩接到了沈阳市其租的房子,之后其和许倩倩一直居住在此处直至被抓获,在沈阳租住的房子里,许倩倩将卖车剩余的13万元左右的现金给其。

2.证人赫某2、赵某证言证实,其二人与许倩倩一起去卖霸道车。

3.证人刘某、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7日其公司发现赫某1侵占公司资金逃跑后,找到赫某1的父亲赫某2、妻子许倩倩,向他们说明赫某1侵占公司资金逃跑的情况,要求他们找赫某1,如果找不到赫某1,公司就报警。2015年9月18日,赫某2、许倩倩和北中货运工作人员一起到高新分局报警。

4.证人徐某、刘某辨认被告人许倩倩的笔录。

5.2015年9月22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就赫某1侵占公司财产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的材料、公安机关同日的受理登记表、2015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

6.被告人许倩倩供述证实,2015年9月16日下午快天黑的时候,赫某1给其打电话到龙泽路小八方见面,见面后他笑着说了一些话,大概意思是他被别人骗了,别人和他要钱,他什么也没有了,还不起车贷房贷了,问还和不和他一起过,他要出去躲一阵,把车和房子卖了,还贷款。然后他把霸道车的车钥匙给许倩倩,他就走了,其当时开着自己车离开的,霸道车就放在八方的停车场。当时其没有当回事儿,后来赫某1走的第二天北中公司找到其,说赫某1骗了他们公司的钱,其才知道赫某1说的是真的。2015年9月18日北中公司的徐某、刘某到高新公安局报警,其也在场,因为刘某、徐某说赫某1把北中公司的钱骗走了,其也不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儿,其也找不到赫某1,其和徐某等人一起到公安局也是想找赫某1,也是想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当时其记得徐某只拿了一个手写的简单账本,公安局解释说就目前证据显示,这件事暂时不够刑事案件,让北中公司再准备其他材料,其当时以为是纠纷,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霸道车是2014年底,赫某1在平安银行天津的一家银行贷款购买的,当时买车的事情都是赫某1办的,其只是办贷款的时候去的,车辆所有人登记的是许倩倩,车牌号是××××××,用其银行卡还钱,每月还7000多贷款,还贷款的时候,赫某1把钱打到其卡上,再还贷款。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了,赫某1的父母、其和车贩子一起去天津,车贩子把贷款还了又给了其十五、六万元现金,其就把车手续和车都给了车贩子。其2015年10月底离开了唐山市。2015年11月份,赫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沈阳呢,让其去找他,当时其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打完电话后赫某1就开车到凤城把其接到沈阳市,在沈阳赫某1租了房子,他们就住在租住的房子里,其将卖车剩下的钱(现金)全都给了赫某1。

 
 
原审法院认为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具体到本案中:1.赫某1逃匿前没有如实告知被告人许倩倩其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相关事实,北中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人许倩倩虽在现场,但公安机关并未当时立案,亦未将赫某1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是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同年11月24日决定对赫某1刑事拘留,而被告人许倩倩于2015年10月底离开唐山市,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许倩倩知悉公安机关对赫某1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或者将赫某1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明知赫某1为犯罪的人;2.霸道汽车虽然登记在被告人许倩倩名下,但系由赫某1出资所购买,亦由其偿还购车贷款,其在逃匿前让被告人许倩倩变卖车辆是为了偿还购买车辆的贷款,并没有提及剩余车款的处理,被告人许倩倩将卖车款交与赫某1时,赫某1已经逃匿至沈阳市,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并没有帮助其逃匿的故意,赫某1主观上也没有相应的合意,且该车款本应属赫某1所有,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时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赫某1逃匿的故意;3.赫某1在逃匿时携带了部分赃款,逃匿到沈阳市后购买车辆、经营公司,其在收到被告人许倩倩所给的车款后,并没有实施凭借此款进行逃匿他处和进行隐藏的行为,而是一直在沈阳市与被告人许倩倩继续共同生活,直至在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许倩倩交给赫某1的车款客观上帮助了赫某1逃匿。综上,被告人许倩倩主观上对赫某1是否为犯罪的人并不明知,亦没有帮助赫某1逃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赫某1也没有凭借该车款进行逃匿,被告人许倩倩受赫某1委托,将赫某1所购买车辆变卖,将剩余车款交给赫某1,没有妨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赫某1职务侵占案及抓获赫某1,不能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被告人许倩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倩倩无罪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许倩倩在受害人刘某、徐某告知赫某1侵吞公司钱财后,三人一同到公安机关报案,从一般人的观念上讲,其主观上具有对赫某1涉嫌犯罪的认知;后将卖车款交予赫某1,对长达一年处于潜逃生活的赫某1起到了事实上与精神上的帮助与支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被告人许倩倩明知赫某1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应当构成窝藏罪。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为:1.本案被告人许倩倩明知赫某1要离家躲避,且在跟随报案的过程中,应当明知该报案系赫某1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认知的角度,应当认定许倩倩明知赫某1是犯罪的人;2.被告人许倩倩给予潜逃人员钱款,客观上是对逃匿行为的支持和帮助。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许倩倩从轻处罚,但基于其主观明知,客观实施了妨害司法的行为,应当认定许倩倩有罪。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审理期间,抗、辩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许倩倩无罪,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5年9月18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徐某、刘某和赫某2、许倩倩一起到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2015年9月22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就赫某1侵占公司资金再次向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受理。原判对此事实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及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和支持抗诉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赫某1逃匿前并未告知许倩倩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相关情况。2015年9月18日唐山北中货运有限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人许倩倩虽在现场,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亦未告知许倩倩,赫某1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赫某1在逃匿前让许倩倩变卖车辆是为了偿还购买车辆的贷款,并没有提及剩余车款的处理,许倩倩将卖车款交与赫某1时,赫某1已经逃至沈阳市。故本案不能认定许倩倩将车款交给赫某1前,主观方面明知赫某1为犯罪的人,且不能认定许倩倩主观上具有帮助赫某1逃匿的故意。赫某1携带赃款逃匿至沈阳市后购买了车辆、经营了公司,在收到许倩倩所给车款后,没有凭借此款逃匿他处或进行隐藏,客观方面不能认定许倩倩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和支持抗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