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组织卖淫因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时间:2021-09-22 13:53       来源: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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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审查经过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检察院认为

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至5月22日,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使用微信“品茗苑”介绍嫖客与卖淫女嫖娼,使用微信“鑫悦传媒”管理卖淫女,安排卖淫女入住本市云岩区天豪花香村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活动。卖淫女收取嫖客嫖资后,扣取自留900元至1000元不等后,用微信扫描二维码转账给韦某某微信“贵阳外模大宝”。同时,韦某某以每月5000元工资聘请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韦某某忙不过来的情况下,由杜某某协助韦某某使用微信“品茗苑”与嫖客聊天、介绍嫖客与卖淫女嫖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韦某某零口供,现仅有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个人供述其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2次帮助韦某某发送小姐房间号给嫖客,且无法确定其提供帮助的是哪两次卖淫活动,经二次退查仍无法找到其他证据对杜某某供述的事实予以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或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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