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前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二审获无罪

时间:2021-12-07 13:33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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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X,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洁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辽02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凡、李超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高X于2010年4月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以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并在能够收悉该卡每笔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将该卡交给李晓岩(2017年12月死亡)在本市沙河口区胜林商店等地用于消费和经营非法套现业务,每10000元收取李晓岩100元好处费,高X后因李晓岩不能如期偿还欠款取回该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高X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截至案发时透支本金人民币22203.18元。被告人高X于2014年9月在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以本人身份证申请办理了兴业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为×××),在上述相同情形和条件下,将该卡交给李晓岩使用并产生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高X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截至案发时透支本金人民币23980.24元。被告人高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报案材料、证人李某的证言、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高洁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X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返赃、缴纳罚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鉴于高X认罪、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二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宣告后、生效前,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原审判决不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的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的修改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五万元。新的司法解释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是2018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28日原审法院向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送达判决书,现在判决尚未生效即案件尚未办结之前司法解释发生变化,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属于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被告人高X恶意透支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抗诉机关及原审被告人高X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高X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为人民币46183.42元,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原审法院依照审判时的法律,认定高X犯信用卡诈骗罪并无不当。鉴于本案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提高到人民币5万元,故原审被告人高X恶意透支金额尚未达到入罪标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刑初41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高X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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