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被控集资诈骗获无罪

时间:2021-12-31 16:50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秀军,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万朝。

 
审理经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秀军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秀军及其辩护人赵万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齐秀军在身份证持有人齐宇虹、姜某、吴伟、姜泽文、祁文念、刘赞晴、左兴新、夏某、顾某、刚洋、项见、郭天宝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上述十二人身份证,伪造虚假工作证明骗取西宁农商银行“紫丁香羚动·无忧卡”十二张后进行挥霍,截止2017年6月9日上述十二张卡共欠银行本金32992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齐秀军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齐秀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齐秀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按约定偿还银行利息。案发后,其亲属积极退赔银行本金。其行为应属民事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据此查明,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齐秀军冒用齐宇虹、姜某、吴伟、姜泽文、祁文念、刘赞晴、左兴新、夏某、顾某、刚洋、项见、郭天宝等12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虚假工资证明,领取十二张西宁农商银行“紫丁香羚动·无忧信用贷款卡”,贷款数额为329926元。至同年7月23日,被告人齐秀军及其亲属共偿还齐宇虹等十二张卡利息19391.55元。案发后,被告人齐秀军亲属退赔银行本金32992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秀军申领12张银行卡后,能够按约定支付利息。案发后,其亲属根据被告人意愿,积极退赔银行本金。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尚未达到还款日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齐秀军虽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已将款项还清,涉案数额亦未达到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故对被告人应宣告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齐秀军无罪。

二.被告人齐秀军退赔银行本金叁拾贰万玖仟玖佰贰拾六元发还西宁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韵家口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