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轻微且获得谅解,被控寻衅滋事获不起诉

时间:2022-02-24 16:23       来源: 人民检察网

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10*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查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韩温利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7日19时3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桥南7号楼东侧便道处,使用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划坏,后被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20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作案工具钥匙一把已起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检察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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