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无连续及稳定性,获无罪

时间:2022-06-28 18:33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据以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和上诉人卢某的供述,亦无法证明卢某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赵某的事实。

 
案例索引

(2018)津02刑终39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7日晚,赵某从福建省福州市来到天津与通过手机“陌陌”软件结识的网友柳某见面,当晚二人使用柳某的身份证在天津市凌奥温泉国际酒店入住同一房间。次日早晨,柳某离开后用支付宝向赵某支付400元。之后赵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李某相识并见面,二人共同到天津市动物园游玩后,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津涞公路滨湖医院附近的如家快捷酒店入住同一房间。当晚19时左右,李某离开该酒店。

2015年8月29日凌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赵某相识并相约见面,在网络聊天过程中赵某向卢某提出购买衣物、返回福建的机票等要求。2015年8月29日中午双方见面后,在下午2时许,上诉人卢某带赵某来到其事先预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上的如家快捷酒店。在该酒店218号房间内,卢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某离开218房间,在该如家快捷酒店内另开308房间,然后赵某报警称被卢某强奸。2015年8月30日,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定罪证据

1、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赵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59号如家快捷酒店218内,被卢某强奸。次日2时47分,卢某报警称其在天津市河西区如家快捷酒店被人指控强奸,对方已报警,卢某认为不存在此事,需要相关民警与其联系。后经民警联系,将卢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2、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柳某于2015年6月与赵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在网络上相识,后赵某提出要到天津来找柳某玩,柳某即在网上给赵某定了从福州到天津的飞机票。8月27日晚,柳某在天津机场接到赵某后,打车来到上的凌奥温泉国际酒店,使用柳某的身份证开了一个房间,二人在该房间内休息,但并未发生性关系。柳某本意是想和赵某交友,但见到本人后感觉赵某与其想像的一天一地,就决定不和赵某交友了。第二天早上柳某离开宾馆,后赵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提出自己没有钱,柳某通过支付宝给赵某转款400元之后,将赵某拉黑不再交友。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底一天上午,其通过手机“陌陌”软件聊天与赵某相识,赵某讲自己来天津和一个老乡见面,还被人骗了几千块钱,双方约定当日下午2点见面,在的凌奥温泉宾馆门前见面后,二人一同到水上公园游玩至下午5点左右,之后李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津涞公路的如家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赵某进入房间后躺在床上睡觉了,李某在房间内呆到7点左右离开。二人并未发生性关系。期间赵某曾经向李某提出过购买返回福建机票的问题,李某没有为赵某买。

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卫生纸上精斑、赵某阴道拭子及内裤上精斑为卢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如家快捷酒店住宿登记单、登记预付单,证实卢某在如家快捷酒店开房的情况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6、公安机关从上诉人卢某手机中提取的卢某与赵某的“陌陌”聊天记录,证实卢某与赵某在8月29日凌晨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在网络聊天过程中,赵某提出自己身上没钱了,衣服已经两天没换了。卢某主动提出要给赵某买衣服,但限于比较便宜的。赵某提出要卢某给其购买回福建的机票,说等回到福建后将机票款还给卢某。卢某以明天定、不会操作等理由予以推托。赵某又提出让卢某将机票款转账给赵某,卢某提出双方见面的要求,并主动提出要帮赵某续一天的房费。赵某提出想要换一家离地铁站近一点的旅店。然后双方约定第二天中午见面。之后是第二天双方见面之前的一些沟通,包括赵某正在梳洗、化妆,并告知卢某房间号等内容。再之后就是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的对话内容:赵某明确告知卢某其已经报警了,要求卢某在房间等候,在知道卢某已经离开酒店之后,赵某将其在如家快捷酒店另开的房间号告知卢某,并要求卢某回来。之后赵某一直强调是卢某将其强奸,卢某辩解是双方自愿、没有暴力行为,并提出私了。

7、上诉人卢某的供述,证实其与赵某于2015年8月29日凌晨通过“陌陌”软件结识并相约当日中午见面,当日下午14时许,二人共同入住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上的如家快捷酒店218房间。后双方在该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

8、天津市药科中等专业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卢某的户籍身份情况和在天津市药科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任职的情况。

 
法院认为

关于赵某提供的其与卢某的通话录音,经查,从该通话录音的内容上看,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和是否违背赵某意志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卢某始终没有承认曾对赵某使用暴力,也否认是在违背赵某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奸行为。虽然卢某在通话中多次向赵某认错并请求私了,但不能依此就认为卢某承认对赵某实施了强奸,卢某的认错行为不能视为是承认犯罪。所以虽然该通话录音经过鉴定,属于是一次性记录完成,并且未发现剪辑痕迹,但其内容不能作为认定卢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

关于赵某的陈述,经查,赵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共做过四次陈述:

第一次陈述,赵某称其来天津是来寻找女友李某,因未能与李某联系上,才在8月29日凌晨通过手机“陌陌”软件与卢某联系,并且其自己已经订购了返回福州的机票。在被强奸后向昵称“小雪”的女网友借款200元,用于入住如家快捷酒店308房间。

第二次陈述,赵某仍然坚持其来天津的目的是寻找女友李某,但提出卢某曾主动要为赵某购买返回福州的机票。

第三次陈述,赵某承认其来天津市的目的是与网友柳某见面,并在与卢某相识之前曾与另一名网友李某见面。在与卢某见面之前,其向昵称“草原狼”的网友借款300元,在被卢某强奸之后,使用向“草原狼”借的钱入住如家快捷酒店的308房间。

赵某在上述三次陈述中,均称被卢某强奸一次。

第四次陈述,赵某承认是其要求卢某为其购买返回福州的机票,但是又提出卢某当日两次对其实施强奸。

从赵某陈述的内容上看,其对于来天津的目的和过程、其是否向包括卢某在内的网友索要钱财或返程机票等事实,每一次的陈述内容均不相同,对于被强奸的过程,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且其中的部分内容可以被证实是不真实的陈述,同时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可以与赵某的陈述内容相印证,所以赵某关于其被卢某使用暴力强奸的陈述,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上诉人卢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案发时间是白天,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约有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本案据以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但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矛盾,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和上诉人卢某的供述,亦无法证明卢某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卢某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赵某的事实。上诉人卢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内容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