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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无罪

2024-04-17 19:12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阻止某公司施工,找到政府索要占地费,缺少证据证实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或是要挟等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2019)辽1321刑初42号

基本案情
       2016年,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朝阳县大林腰子进行输电线路施工,因占王海平经营的土地,某公司给王海平家补偿1.5万元。之后,王海平自行为机井房架线。2017年,朝阳县政府招商引资晶澳光伏项目,该项目由某公司负责施工。某公司与朝阳县政府协商,占地补偿款由某公司承担,并预先支付给朝阳县政府,由朝阳县政府负责协调占地及补偿,补偿款由朝阳县政府支付给被占地户。


       2017年10月份,某公司在朝阳县进行输电线路施工过程中,再次占用王海平经营的林地,王海平发现后,不让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阻碍某公司施工。同时,王海平找到朝阳县政府的相关人员,要求此次占地补偿和2016年占地的架设电线补偿共计5万元。经朝阳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协调,共计支付给王海平补偿款合计3.5万元。

       朝阳县政府向某公司报账表上记载2017年占地补偿款为1.5万元,2016年补偿款为2万元。后经证人证实,王海平获得的3.5万元补偿中2万元系本次占地款项,另1.5万元系2016年款项。

法院认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要求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或是以恶害相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从本案的事实上看,某公司因施工两次占用被告人王海平经营的土地,在2017年,某公司或是朝阳县政府未与王海平协商,占用王海平土地,王海平阻止后提出索要占地费,其中包含2016年占用土地的部分费用。王海平索要占地费是否合理,2016年占用的土地是否应该再次给付相关费用,双方属民事纠纷,不能据此认定王海平索要的占地费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指控王海平索要的3.5万元中有2016年的占地费1.5万元不明。

       从王海平的行为来看,王海平阻止某公司施工,找到政府索要占地费,缺少证据证实王海平使用威胁、恐吓或是要挟等手段。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平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的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海平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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