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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同等责任下,造成两死一伤不构成交通肇事

2024-04-21 23:00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被追尾后未及时报警,但是综合考虑此次事件
不考虑逃逸情节,应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时被告人负同等责任,而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结果才能构罪,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不符合该条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索引
       (2019)湘0521刑初59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万长田驾驶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瓦,从衡阳石狮往衡邵高速公路(车辆最低限速为60km/h,最高限速为100km/h)驶回怀化市溆浦县。因该车第六桥左侧主、帮胎均漏气等原因,自19时起,被告人万长田驾驶该重型载货汽车,以20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行驶在行车道上。

  当日8时许,被害人尹某1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尹某2(儿子)、叶某(妻子)从广东梅州出发回邵阳市洞口县。20时12分58秒,当行驶至衡邵阳高速公路95km+550m处时,被害人尹某1驾驶的小车以约103km/h的速度追尾撞上被告人万长田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撞击时小车速度为103.45km/h,小车随即与右侧护拦轻微刮擦,后斜停于应急车道,造成小车整个车头严重受损、前挡风玻璃完全破裂、车顶受挤压变形、后挡风玻璃碎裂,并造成被害人尹某1、尹某2当场死亡、被害人叶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勘查现场未发生制动痕迹。

  被告人万长田在听到“砰”的一声响后,当时未停车,继续驾车行驶。当日22时许,接报警的杨桥路政中队工作人员将被告人万长田拦停于衡邵高速。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万长田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虽然邵东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长田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事故认定书上将“逃逸”作为划分责任的理由之一不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不是法定的主要定罪条件,故不能将“逃逸”作为划分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的依据。虽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做了适当的扩张解释,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附加的六种入罪条件之一,但不是法定的最基本定罪条件,其基本条件首先要符合“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不是负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即使有“逃逸”,也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

  同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邵东大队在回复公诉机关的函中表示:不考虑逃逸情节,应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此时被告人万长田负同等责任,而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结果才能构罪,被告人万长田的行为造成二人死亡,不符合该条件,故被告人万长田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中提交的五位现任职于湖南省高速交警部门的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证的干警作出的关于S80衡邵高速“2018.2.20”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技术性问题审查意见书认为:“在不考虑本次事故逃逸情节的前提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万长田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方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邵东大队原‘假设万长田不存在逃逸情节,本次事故可考虑双方当事人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的答复意见不当。”但该技术性审查意见不属于中介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不符合证据三性,也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万长田构成犯罪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因被告人万长田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万长田无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长田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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