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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占用农用地建设加工厂,无犯罪故意获无

2024-04-22 21:59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涉案土地当时现状系荒地,双方主观上亦认为占用的是荒地,故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

案例索引
       (2019)鲁1082刑初216号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9日,荣某市国土资源局对荣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作出荣国土资罚字[2014]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荣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处罚款172230元。2015年6月30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荣行执字第16号行政该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5年12月2日,被告单位荣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账户收到荣成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发放的“三品"标准化示范基地项目奖励资金18万人民币。2015年12月3日,该18万元人民币被转入荣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宁大永个人账户,宁大永将该笔资金用于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荣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与所前王家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前,荣成市人民政府已对被占用土地的性质予以公告或者宁津街道办事处与所前王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而在案证据证人宁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及荒地租赁合同可以证实,荣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与所前王家村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涉案土地当时现状系荒地,双方主观上亦认为占用的是荒地。故被告单位荣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及被告人宁大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荣成市北和春茶叶专业合作社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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