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非基于恐惧交出财物,不符敲诈客观要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作为土地承包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涉案公司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涉案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其要求。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2019)冀刑再3号
福南供电工程是沙河市政府重点督办项目,部分工程需将高压线埋在地下1.7米左右的位置,挖沟埋线回填后,可继续种植。大光明集团投资建设的沙河市裕浩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镀膜玻璃深加工项目需由该供电工程供电。2014年4月份,福南供电工程经过桥西××××村部分村民承包地时,部分村民按与沙河市人民政府桥西办事处协商的补偿标准领取了补偿款,张某3(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4的、张会龙、张聚龙、张子的均不同意相应补偿标准,后经多次协商,确定每米补偿2000元,张某4的、张会龙、张聚龙、张子的领取了补偿款,张某3未领取补偿款,张某不让在张某3承包地内施工。村会计与张某协商补偿时,张某要求每米补偿10000元,并称其认为工程是大光明集团的专线,要求大光明集团来人与其谈占地补偿。2014年4月29日大光明集团派人张某协商,并告知张某工程不是大光明集团的专线,大光明集团是需用电的企业,如不能及时通电开工企业会有很大损失。被告人张某称之前到大光明集团补胎,门岗不让其进,致其少挣了钱,并称先前一米要10000元,一直没有人回话,迟了三天,现在涨成一米20000元。大光明集团为能及早用电,减少损失,再次派人与张某协商,后被迫答应每米土地补偿张某18000元,并于2014年5月1日付给张现科3.25米土地补偿款共58500元。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因占地补偿引起,原审上诉人张某作为土地承包使用人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其所获得民事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大光明集团进行民事协商的结果,大光明集团作为拟制法人,不是基于恐惧不得不交出财物,而是基于商业利益考虑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故原裁判认定张某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刑再9号刑事裁定及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刑再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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