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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一定防卫性质且未造成重大损失获无罪

2024-01-15 21:33作者/编辑:无罪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案例索引

(2018)粤1581刑初556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朋友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同案人李某泽(另案处理)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同案人李某泽与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李某泽的外甥女时,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城等人也到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期间,林某伟误认为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泽等人系撞伤林某妹一方的亲友,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吵嘴,并随手拿起簸箕、扫把等进行斗殴,后被医院保安劝开。接着,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到医院门口,被告人李某茂纠集李某泽等多名同案人,并给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分发红色塑料袋,缠在手臂上作为标识。尔后,被告人李某茂和同案人李某泽等人持铁铲等器械冲入医院内,与林某城、林某彪、林某伟等人再次发生斗殴,双方互有受伤。经医院保安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2月5日,客某村林某弟等人与濠某村李某茂等人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甲方(濠某方代表人)李某茂和李某泽与乙方(客某方代表人)林某弟和林某伟达成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8000元,双方并出具谅解书、保证书,表示互相谅解,双方所在村委会恳求司法机关对李某茂、林某城等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城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经查案卷材料,被告人林某城供述林某伟大声责怪对方撞了人还要走,对方边骂粗口边动手揪林某伟的胸口衣服,林某伟就与对方打起来,被告人林某城就和家人赶过去帮手,继而引发双方斗殴。随后,李某茂一方走到医院门口纠集几十人,手臂上绑着红色塑料袋及部分人持械,冲进医院内,围殴林某城一方。该供述有被告人李某茂、同案人林某伟、林某彪、林某弟、林某旋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林某妹的证言予以印证。据于上述事实分析,在第一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城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殴打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才与对方斗殴,事发突然,双方系自发打斗,本次打斗被告人林某城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第二次打斗中,被告人林某城等人见其家人被对方几十人围殴的情况下,冲过去帮手,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林某城缺乏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构成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依法应认定被告人林某城无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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