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确认,执行法警获无罪

时间:2023-11-03 20:47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中丢失的两台挖掘机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数额不明、已还按揭贷款的情况不明。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丢失的两台挖掘机的权属,无法认定该两台挖掘机属于被执行单位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不能认定挖掘机的丢失对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情况,也无法认定是否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情况。

 
案例索引

(2020)豫17刑终46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自2012年7月起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持有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2015年7月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韩某诉被告驻马店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蔡方策(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飞达养殖有限公司(担保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审理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于同年7月28日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442-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驻马店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蔡方策和驻马店驿城区飞达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韩某所提供担保的刘某拥有的坐落地平舆县惠丰路南段东侧的二层房屋一套(房权证号:平舆县房权证古槐镇字第××号)。

2015年8月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韩某财产保全的申请,对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两台中联ZE230E白色挖掘机(无牌照)、四辆绿色东风劲诺180自卸车(无牌照)、一辆黄色力神霸龙翻斗车(车号豫Q×××××)、一套蓝色选矿设备(焦作生产)进行查封。2015年10月1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4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限被告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借款9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飞达养殖有限公司对2014年11月17日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2.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日,韩某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12月3日立案,该执行案件由被告人吴某承办。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等人前往泌阳旷达实业公司经营地,因道路无法通行,未能到达现场。

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吴某等人再次前往泌阳旷达公司经营地,见到该院查封的车辆均在公司院内停放,设备固定在地表。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吴某等人再一次到达泌阳旷达公司经营地时,发现被查封的两台中联ZE230E白色挖掘机(无牌照)、四辆东风劲诺180自卸车(无牌照)、一辆力神霸龙翻斗车(车号豫Q×××××)已经丢失。2018年12月14日,经新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丢失的两台中联ZE230E白色挖掘机价值人民币751600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案中丢失的两台挖掘机系以张某的名义按揭购买,实际出资人和出资数额不明、已还按揭贷款的情况不明。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丢失的两台挖掘机的权属,无法认定该两台挖掘机属于被执行单位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不能认定挖掘机的丢失对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失情况,也无法认定是否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故抗诉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支持抗诉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关键词:无罪 无罪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