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管理。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索引
(2020)鄂1023刑初265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易华丽,因醉驾于2020年1月1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易华丽饮酒后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大阳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从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沿河路出发,前往新堤街道园林路自己家中。同日21时许,易华丽驾驶该车行驶至新堤街道柏枝村五巷金帆宾馆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电动车撞到路边停放的鄂D×××××轻型厢式货车,人车倒地。附近居民报警求救后,易华丽被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治疗。同日22时18分许,洪湖市公安局民警要求洪湖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提取了易华丽的血样,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易华丽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52.9mg/100ml。
法院认为
“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有关部门也未将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的要求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不宜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超标(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二轮电动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易华丽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华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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