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2018)云26刑终162号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
1.2002年,被告人林鹏作为广东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公司在广南县广电大楼项目负责人,为使工程得到方便和关照,送给时广某南县广播电视局局张某1祥张某2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2.2008年,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鹏为感张某1祥在该公司开发校场路综合农贸市场征地拆迁中的帮助,安排公司总经理刘平浪送给时任县人大副主任及拆迁办成员张某1祥一宗161.60平方米的宗地。经鉴定,该宗地价值151100.00元人民币。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判决:一、被告人林鹏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单位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2002年,原审被告人林鹏在广东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公司承建广南县广电大楼项目期间,送给时广某南县广播电视局局张某1祥张某2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鹏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林鹏构成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畸重,依法应予纠正。原判认定上诉人林鹏、上诉单位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公司无罪。(2018)云26刑终162号
基本案情
原判认定:
1.2002年,被告人林鹏作为广东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公司在广南县广电大楼项目负责人,为使工程得到方便和关照,送给时广某南县广播电视局局张某1祥张某2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2.2008年,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鹏为感张某1祥在该公司开发校场路综合农贸市场征地拆迁中的帮助,安排公司总经理刘平浪送给时任县人大副主任及拆迁办成员张某1祥一宗161.60平方米的宗地。经鉴定,该宗地价值151100.00元人民币。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判决:一、被告人林鹏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单位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2002年,原审被告人林鹏在广东吴川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文山公司承建广南县广电大楼项目期间,送给时广某南县广播电视局局张某1祥张某2有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鹏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上诉人林鹏构成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畸重,依法应予纠正。原判认定上诉人林鹏、上诉单位广南县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6刑初20号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鹏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