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正当程序将林地以弃耕地转让不构成犯罪

时间:2024-05-14 15:24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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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经过村委会四议两公开程序,将林改后村民交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以弃耕地的方式承包给他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例索引
      (2018)吉0623刑初41号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德民未经林业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龙泉镇林场施业区41林班内,占用绿江村集体林地37.32亩、占用权属有争议的林地22.845亩,并将林地非法开垦为参地,造成林地植被被破坏,数量较大。被告人刘德民累计非法开垦林地面积60.165亩,其中涉及国家级重点公益林35.2935亩。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德民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再次雇佣他人,在其承包的绿江村集体林内私自砍伐树木、清林、烧荒达立木蓄积38.2835立方米,致使大量林木被砍伐。2016年9月24日18时许,长白森林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人员以电话通知的方式传唤被告人刘德民到案。


       被告单位绿江村村民委员会以为绿江村村民谋取林地占地补偿款及林地承包款为目的,于2016年8月22日及8月24日,在被告人绿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刘爱国同意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到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经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将绿江村集体林地,私自以弃耕地的形式转让承包给刘德民、王某2用于开垦参地,被非法转让的林地面积为93.287亩,其中涉及国家级重点公益林26.994亩,致使大量林木被砍伐、林地植被被破坏。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绿江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告人刘爱国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罪。经查,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必须具备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二、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综上,本案中绿江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村委会四议两公开程序,将林改后村民交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以弃耕地的方式承包给他人,不属于转让行为。因此,绿江村委会及被告人刘爱国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绿江村村民委员会无罪;


       被告人刘爱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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