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签名伪造单据合同诈骗60万,证据不足无罪

时间:2024-05-19 19:3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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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虽然在案的两张收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但现有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已支付龚某60万元的可能,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存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9)粤1223刑初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陆华庭经陈某介绍向龚某、李某甲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二人位于广宁县南街镇朝阳东路两块共约140平方米的国有住宅用地,双方协商后于当日在广宁县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签订了《买卖土地协议书》,李某甲的协议约定其中:1.土地交易面积为69.6平方米;2.总交易地价款为40万元;3.双方到国土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陆华庭支付第一期地价款7.5万元;第二期款于陆华庭方指定的人办理出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陆华庭当天付清余款32.5万元;4.双方须积极相互配合,尽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被告人陆华庭方指定人名下,若转户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变动而无法转户至被告人陆华庭方指定人名下而终止交易者,李某甲方须于一个星期内退还被告人陆华庭所交付的地价款。

       龚某的协议约定其中:1.土地交易面积为70平方米;2.总交易地价款为30万元;3.双方到国土局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时,陆华庭支付第一期地价款2.5万元;第二期款于陆华庭方指定的人办理出该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陆华庭当天付清余款27.5万元;4.双方须积极相互配合,尽快将相关证件转户至陆华庭方指定人名下,若转户过程中因政府政策变动而无法转户至陆华庭方指定人名下而终止交易者,李某甲方须于一个星期内退还陆华庭所交付的地价款。

  被告人陆华庭于当日与龚某、李某甲、陈某、刘某甲等人去到广宁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土地转让手续,龚某、李某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模。国土资源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某叫刘某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刘某甲称不想签想写他姐刘某乙的名字,并说他姐刘某乙现在无空来。龚某、李某甲、刘某甲遂将协议书放在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保管。龚某、李某甲还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交领证委托(内容:约定朝阳东路李某甲以及龚某转让给陆华庭约140㎡国有土地证由龚某以及李某甲领证连同回执一起。若受让方单凭回执领证,转让方均不同意。)2016年国庆节后,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去到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被告人陆华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当场支付了龚某2.5万元、李某甲7.5万元,其二人收款后各自写了收取陆华庭第一期购地款的收据给陆华庭。

  2016年9月28日,黄某从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卡转出10万元给陆华庭;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陆华庭收取刘某甲购地款5万元;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陆华庭收取许某从农村信合作社的卡转出的462375元。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陆华庭与刘某甲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协议内容其中:1.刘某甲购买被告人陆华庭向龚某、李某甲购买的土地;2.该两宗地总交易价款为85万元;3.被告人陆华庭承诺将该两宗地转户至刘某乙名下。

  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陆华庭在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台取款10万元,同月10日在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卡台取款30万元。

  2016年12月30日,龚某以被告人陆华庭利用其的签名伪造了一份假收据诈骗其与李某甲的土地交易款60万元为由向广宁县公安局报案,广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
       一、龚某对收据上的亲笔签名来源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龚某在案发后一直否认收取款项及出具了收据,但其对收据上出现自己的签名前后陈述不一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龚某的陈述不足以证实收据是伪造形成。

  二、星湖某客户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车辆出入记录、监控视频截图不能采信,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陆华庭于2016年12月10日将60万元交付给龚某的可能。

  三、被告人陆华庭具备有能力支付60万元的可能。结合被告人陆华庭的供述、证人黄某、许某的证言反映被告人陆华庭资金来源于许某于2016年12月9日无折转出462375元和黄某于2016年9月28日转给被告人陆华庭10万元、10月20日转5万元和家中自备的20万元。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明细查询,亦反映被告人陆华庭于2016年12月9日14时51分,卡台取款10万元,2016年12月10日10时23分,卡台取款30万元。

  综上,虽然在案的两张收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但现有的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陆华庭已支付龚某60万元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华庭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存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华庭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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