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隐匿会计凭证罪,因证据不足获无罪

时间:2024-05-23 18:08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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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泽仁扎西有逃避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实施隐匿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被告人泽仁扎西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

案例索引
       (2019)川3325刑初1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泽仁扎西系雅江县交通局公路段事业工勤人员。2015年底至2016年期间,雅江县交通局公路段安排被告人泽仁扎西负责实施管理该单位自建项目河口镇城南城北油路工程、呷拉镇湾地沟村通村通畅工程、瓦多乡白龙村通村通畅工程及河口镇至麻郎措乡安保工程项目。被告人泽仁扎西在管理上述工程期间组织本地工人和外地工人进行施工,按工程进度拨款。呷拉镇湾地沟村通村通畅工程施工期间本地工人的原始资料是泽某1记录和保管,外地工人的原始资料是由郭某、张某记录和保管,完工后泽某1、郭某和张某都未将记工的原始资料交给被告人泽仁扎西。河口镇城南、城北油路工程时,施工期间外地工人的原始资料是由杨某记录和保管,本地工人的原始资料是被告人泽仁扎西记录和保管,完工后杨某未将记工的原始资料交给被告人泽仁扎西。期间,被告人泽仁扎西在要求拨款时将雅洼路安保工程的部分上工原始单据交与雅江县交通局财务室,雅江县交通局通过转款方式将工程款打入被告人泽仁扎西账户上。

       2018年10月28日,四川省委第十一巡视组找被告人泽仁扎西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实施工程项目的原始资料、单据,被告人泽仁扎西称上述过程的原始资料有些已经在交通局财务室,有些已经交给巴塘县纪委,还有的我表弟泽某1和我家里,并叫泽某1将家里所有的原始资料交到巡视组,泽某1称其搬家时手上的原始资料遗失,无法找到。被告人泽仁扎西在纪委工作人员在场下回家里取自己在家保存原始资料,只找到了白龙村通村公路的资料,称其他原始资料有可能其搬家时遗失了。没有提供出呷拉镇湾地沟村通村通畅工程,河口镇城南、城北油路工程的部分原始资料。上述未提供原始资料的票据金额为365万元。

  另查明:1、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泽仁扎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被告人泽仁扎西家搬家时间为2016年4月初左右。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泽仁扎西隐匿会计凭证罪,现有指控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泽仁扎西有逃避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实施隐匿行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被告人泽仁扎西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判决结果
       被告人泽仁扎西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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