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检,无罪

时间:2024-05-25 19:21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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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检测血样未当场封装,就让行为人离开,在未封装前又对他人提取血样,虽然最后提交了封装后的视频,但整个封装过程未有见证人、当事人或视频录音录像,不排除与他人血液混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收集该证据时违反规定,且并未立即送检,因此检验报告没有受到法院认可。

案例索引
       (2019)宁0402刑初1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龙天明饮酒后无证驾驶北京现代牌宁D·E0821号小客车在送其朋友回家途中,当晚21时57分当车辆(时速65±3km/h)沿固原市原州区东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关路绿墅锦园小区门口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王力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风神牌宁D·P6901号小客车(时速36±3km/h)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龙天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力无责任。

法院认为
      公安机关在录制被告人龙天明血液提取过程中,在未封装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及医护人员签名,但在相关人员签名后仍未当场封装,而是让其离开,在未封装前又对他人提取血样,虽然最后提交了封装后的视频,但整个封装过程未有见证人、当事人或视频录音录像,不排除与他人血液混装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收集该证据时违反规定;2018年2月9日被告人的血样被提取,2018年2月11日送检,未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第五条血样要当场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的规定。
 
       该鉴定检验报告是该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由此虽然被告人龙天明涉嫌酒后驾驶车辆,仅凭现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明被告人龙天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龙天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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