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险废物当燃料,无法确定数量无罪

时间:2024-06-03 14:46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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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用作燃料的液体粗品赛克的数量,不能确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达到定罪标准。

案例索引
       (2019)冀1182刑初403号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松旺将运到深州市北溪村乡东绿村黄松旺家院子里铁罐内的化学品(名称为液体粗品赛克),运到黄松旺开办的武强县松旺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中作为燃料使用。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松旺家门前四个地埋罐内储存的“燃料油"液体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该鉴定中心综合涉案现场燃料油的成分检测数据与现场锅炉设备的状况,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燃气(油)锅炉的燃烧过程是使燃料油雾化后直接燃烧,不能有效控制燃烧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程度,不具备使燃料油中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燃烧完全的条件,因而燃料油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能完全消除,在排放尾气过程中,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灰分颗粒一同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影响。

法院认为
      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根据沧州科技事务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大气造成影响",该鉴定结论过于宽泛,不能确定被告人黄松旺的行为是否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黄松旺用作燃料的液体粗品赛克的数量,不能确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达到定罪标准。辩护人所辩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松旺犯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判决结果
       
告人黄松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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