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拆除自己院内房屋,再审无罪!

时间:2024-03-07 19:01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王某是在错误的认识之下,为了院落整体的规划,将九间平房拆除的,主观上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存在泄愤或报复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索引
       (2023)晋刑再3号

基本案情
       
白某拥有六层楼房一处,在院内修建平房9间,但平房未办理产权证。2005年10月,白某以350万元的价款将上述财产转让给郑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10月26日,清徐县某信用社与清徐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协商,将清徐县某中心的借款转贷到清徐县某公司名下,以前述6层房产作为抵押(因未过户,房产证名字仍是白某,所以白某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担保人),平房无产权证,未作为抵押。后因债务未及时清偿,清徐县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白某所有的六层楼房。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1日依法委托山西融易达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17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200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王某开始对其竞得的6层楼房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曾经有人告知王某买到是楼房,没买上院子,他是院子的主人,王某告知其是向法院拍卖买的,不知道具体情况,让其去找法院。2011年初,被告人王某将竞得的6层楼房东的9间平房拆除,并将9间平房占用的土地硬化。9间平房的价值经鉴定为56952.02元。被害人郑某报案。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清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判决王某无罪,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太原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5)清刑重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无罪,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太原中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晋01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清徐县人民法院(2007)清法执字第312-1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载明拍卖标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编号,由此可知拍卖标的不包括九间平房及300平米土地使用权,但清徐县人民法院(2007)清法执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只是笼统的裁定“白某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王某所有”,白某在晋夏公路南营留段的房屋和土地还包括九间平房和相应的土地,裁定书没有明确;拍卖简介和平面图记载拍卖标的东临空地,拍卖平面图和拍卖评估鉴定中的照片包括该平房,拍卖简介第一段介绍该房产东临空地,空地只有九间平房东面是空地,从拍卖平面图上看标注有九间平房,拍卖标的照片其中包括九间平房;《南营留村开发区占用土地协议书》中提到“在1997年11月6日土地协议的基础上,由于改革发展的需要,扩占土地10米”,说明二者是一个整体;现场照片还证实两块土地没有分隔,是一个独立封闭的院子。

  综上所述,从六层楼房和九间平房同在一个独立封闭的院子,从东临空地的表述、拍卖平面图、拍卖照片,以及裁定主文表述不明等原因考虑,原审被告人王某错误的认为竞拍的标的物包括九间平房及土地,符合常理。

  原审被告人王某在错误的认识之下,为了院落整体的规划,将九间平房拆除,主观上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存在泄愤或报复的动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抗诉机关的理由成立。关于被拆除的平房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二审阶段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矛盾已妥善化解。

裁判结果
       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刑终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清徐县人民法院(2015)清刑重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相关推荐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