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含冤入狱三年,再审改判无罪

时间:2024-03-08 21:21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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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真凶陆续到案服刑,出现了新证据证明行为人无罪

案例索引
       (2023)辽0602刑再2号

基本案情
       1999年,林治刚(己判刑)等人在黄海大市场购销海产品期间,与宋某1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发生多次冲突。1999年10月,林治刚在丹东市九龙湾夜总会偶遇宋某1,随即纠集手下携带砍刀前往该夜总会。抵达后,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1、四人持砍刀冲进夜总会猛砍被害人宋某1、罗运宏数十刀,致二人重伤。案发后,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1逃离现场,并在林治刚的安排下逃匿。

       原审被告人陈东并未参与该故意伤害案件,但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一同被拘留的李某3因为受到被害人宋某1殴打后向机关虚假供述其及刘某2、陈东参与涉案故意伤害的案件。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考虑到陈东未年满十八周岁,从轻处罚,于2000年5月11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东有期徒刑三年。

       2001年至2010年,李盛普、徐双全、李某2、刘某1陆续到案服刑。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宋某1、罗运宏系被徐某、李某1、李某2、刘某1四人持刀砍伤,并未认定原审被告人陈东也参与其中。

法院认为
       鉴于出现新的证据显示陈东未参与砍伤宋某1,且宋某1、罗运宏被砍伤一节事实已经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刑终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确认,系被徐双全、李盛普、李某2、刘某1四人持刀砍伤,并未认定原审被告人陈东也曾参与其中,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0)元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陈东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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