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被告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罪

时间:2024-03-28 18:36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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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表现形式为在已有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中,自诉人提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2021)冀0183刑初353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尹某与被告人杨某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1991年11月10日生育长子杨沛泽,1993年1月3日生育长女杨佩姿,2019年3月11日自诉人与被告人杨某补办结婚登记。在尹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婚内曾出轨她人并赠予财物。后自诉人以被告人杨某、付某构成重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自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表现形式为在已有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案中,自诉人尹某提交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付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控诉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无罪。

       被告人付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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