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国家和公共财产受损,玩忽职守获无罪

时间:2024-04-08 22:36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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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此案中
虚报人口数量致使国家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证据不足,且人口数量的统计不属二被告人所在单位管理的法定职责。证据不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
       (2019)陕0829刑初40号

基本案情
       西安市雁塔区双桥头村是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城中村,地处西安市XX路以南。2005年2月4日,XX村获得西安市XX村XX小组XX城中村改造的批复,同意将XX村列入西安市XX城中村改造计划。

       该村在改造期间,陕西联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为开发企业。根据《XX村与联邦公司合作协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联邦公司负责办理XX城中村改造项目所需全部手续,XX村准确及时提供项目改造建设所需的相关文件,其中规定所制定的改造方案需XX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这一程序。后在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过程中,改造方案中的人口数据与该村实际人口不符,多出该村实际人口达3179人,被告人沈伟作为时任雁塔区城改办副主任、综合科分管领导,未指派其他人员履行核实人口数量的职责,也未履行分管领导职责,被告人赵育作为时任雁塔区城改办综合科科长及城改方案审核人,亦未履行核实人口数量的职责。导致开发企业以村委名义上报的方案及相关资料顺利通过,并上报市城改办,多报村民人口数量的改造方案得以批复,联邦公司等四家公司按虚报人口数获取3179人优惠价格供应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

       2015年7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2015年,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委托希格玛会计事务所对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综合用地重新核算,结果为该项目应得开发用地面积约503.81亩,而该项目除实际安置及配套公建用地外剩余核定开发用地面积419.13亩,未超出应得开发用地面积。2017年1月17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题问题会议纪要同意上述重新核算报告。

法院认为
        2008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原则进行,西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棚户区"改造若干意见和文件规定,就是城中村改造的重要依据。最初,城中村改造用地是以村民人口数每人65平米的标准确定,开发企业虚报人口套取土地是事实。2015年7月17日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重新规定,针对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的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希格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综合用地重新核算报告证明西安市雁塔区XX城中村改造项目综合用地应得开发土地面积约503.81亩,而该项目除实际安置及配套公建用地外剩余土地面积419.13亩可作为开发用地,未超出应得开发面积。2017年1月17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题问题会议纪要同意上述重新核算报告,联邦公司作为开发公司并未额外多得到开发用地。故被告人沈炜、赵育虽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编制及审核上报辖区XX村改造方案的过程中,没有现场踏勘、实地调研摸清情况,也没有对方案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使城中村改造方案存在虚增人口3179人得以通过审核并实施,可虚报人口数量致使国家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证据不足,况且人口数量的统计不属二被告人所在单位管理的法定职责。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一、判决被告人沈炜无罪。

   二、判决被告人赵育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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