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有还款行为且未携款潜逃,诈骗罪获无罪

时间:2024-04-10 18:2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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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被告人借款用于公司资金缺口,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河北法院参阅案例第2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肖军, 男,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8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原一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肖军以无锡咖喱盒子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咖喱盒子公司)上新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20%(6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日,张进军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肖军名下中国银行卡分别打款200万元和100万元,肖军在收到300万元后,将其中的150万元转入华秀英的工商银行卡中,用于归还其欠林晓旻的个人借款;将其中99.99万元转入高扣娣的农业银行卡上,用于归还其欠祁学军的借款;将其中的8.5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周波的欠款;还分别给张智军、王正传6万元、1万元;还向本人农业银行卡转入34.5万元。

       在2014年12月8日之前,被告人肖军及妻子程春梅名下的房产已经全部在银行进行借款抵押和二次借款抵押。

法院认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民事纠纷区别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肖军向张进军借款300万元未全部清偿的事实清楚。虽然肖军在向张进军借款时公司确实存在资金缺口,但其在借款时以真实身份出具了借条;肖军在借款时的资产状况侦查机关未进行审计,其在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肖军在借款后仍从事经营活动,未携款潜逃,且客观上有一定还款行为,原判认定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中院(2018)冀09刑终462号刑事裁定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肖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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