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时间:2024-04-11 22:0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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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9)川0191刑初143号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苟益入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4年1月,苟益任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负责该公司部门运营及管理工作。

  周某、王某1此前均系腾讯成都公司员工,二人先后于2014年8月、9月离职。2013年11月11日,我趣公司成立,股东为陈娟(周某妻子)、唐棠(王某1妻子)、邓某(苟益妻子)。2014年7月28日,我趣公司股权转为苟益、周某、王某1等人持有,并变更法人为周某、监事为苟益。2015年4月,苟益将其持有的我趣公司股权转让给周某、王某1。2015年5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苟益退出我趣公司股东会。

  2015年1月,苟益决定将腾讯成都公司自有房产中的C5栋7层出租给我趣公司,并安排腾讯成都公司相关部门的刘某经办具体事宜。刘某代表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其中约定我趣公司承租腾讯成都公司C5栋7层,面积8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测绘报告为准),租赁期限三年,租金为35元/平方米/月。该《租赁意向书》加盖双方公司公章。

  2015年1月至2月,腾讯成都公司对7层进行了维修,维修施工内容为“空调安装、照明安装、天花维修、地台拆除”,腾讯成都公司为此支付费用214093.29元。

  我趣公司搬进7层后,未缴纳房屋租金以及水、电、气费、物业费等。我趣公司员工曾向刘某询问缴纳房租事宜,刘某让他们等通知。

  2015年11月23日,腾讯高层管理人员邮箱收到匿名举报信,当日,腾讯高层将该举报邮件转发至公司审计监察部,要求尽快彻查上述事件。2015年12月18日,腾讯成都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9月11日,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补签《房屋租赁合同书》,内容为我趣公司承租7楼房屋,租赁面积1206.2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租金为35元/平方米/月。随后,我趣公司向腾讯成都公司支付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能耗费(水、电、燃气)共计1402813.05元。

  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6月5日期间,我趣公司向苟益的银行账户支付12笔报酬,共计480607.89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益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首先,苟益作为腾讯成都公司的员工,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的租赁关系没有经过腾讯集团内部审批,导致无法收取租金,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苟益故意不提起审批流程以达到“免费提供C5栋7层房屋给我趣公司使用”的目的。再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苟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后,对于装修费而言,腾讯成都公司装修的内容为空调安装、照明安装、天花板维修、地台拆除上述装修项目属于依附于房屋内部的附属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腾讯成都公司,不宜认定为被侵占的对象。另外,腾讯成都公司与我趣公司无论是在《租赁意向书》还是《房屋租赁合同书》中均未对装修事项进行约定,故不能认定腾讯成都公司是支付了本应由我趣公司支付的装修款项。

       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苟益的银行卡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分12笔收到我趣公司支付的款项共480607.89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款项系苟益为我趣公司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行贿款。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苟益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苟益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认定苟益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证据不足的意见可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苟益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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