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防护栏属危房改造必需,故意毁坏财物无罪

时间:2024-04-16 21:0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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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切割防护栏确属危房改造必需,且切割后未造成交通事故,故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例索引
       (2020)黔04刑终83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张启忠系贫困户,为危房改造需要选址在紫云自治县猴场镇银子山处一屋基处建房,但路边的缆索护栏将该屋基拦在马路外。为方便建房,张启忠欲拆开该处防护栏,便找到该路段负责人钟某寻求许可但未果,后托人两次找到紫云自治县公路管理段职工曹某,曹某经现场查看后口头允许。张启忠遂于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请柴某用氧焊机将屋基前的公路防护栏切割开,后经紫云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护栏价值人民币9724元。2017年9月25日,张启忠在侦查人员对其问话时便主动交代了拆除护栏的事实。张启忠在家属配合下于2017年9月27日赔偿17500元给贵州省紫云公路管理段,并于同月29日取得该公路管理段谅解。  

法院认为
       
张启忠私下寻求公路管理段工作人员允许后,私自将公路防护栏切割开的行为违法,但鉴于张启忠切割防护栏确属危房改造必需,且切割后未造成交通事故,故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从起因上看,张启忠系贫困户,危房改造需用地,故而选址在案发路段,后为运输建造材料方便,起意拆除护栏,其拆除的主观目的并非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从拆除前行为看,张启忠作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在欲拆除护栏时并未莽撞行事,而是多次找到养路段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最后经公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并同意,且无证据证实相关人员告知过张启忠申请拆除护栏的正规程序,故张启忠已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第三,在张启忠拆除护栏后至工作人员巡路发现的期间内,无证据显示该处因张启忠的拆除行为发生事故,且自张启忠拆除护栏的行为被发现后至上级公路主管部门安排整体更换钢板护栏期间,紫云自治县公路管理段也并未及时按照技术标准将被破坏的护栏进行修复,而是继续延用张启忠的一般性修复对该路段进行防护,也即拆除行为虽有危险性但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其危害性属公路管理部门可控范围之内;

       第四,案发后,张启忠在一般性询问中主动交代事实,悔过态度诚恳;

       第五,张启忠在事发后积极超额赔偿及修复护栏,公路管理部门出具了谅解书。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张启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判认定张启忠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不当,应予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5刑初3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启忠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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