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无法证明达到情节严重,拒不执行判决无罪

时间:2024-04-26 18:25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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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索引
       (2020)鄂0802刑初22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8日,本院就自诉人周秀珍和被告人陈忠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7)鄂08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忠仁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周秀珍借款本金30万元,给付2017年4月至7月利息21000元,自2017年8月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自诉人周秀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3日在本院主持下周秀珍和陈忠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忠仁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借款25万元。2017年10月23日,经自诉人周秀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10月24日本院终结执行程序。此后,被告人仅归还了5万元。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陈忠仁将其名下位于荆门市天鹅路(广场花园小区)5幢7层、建筑面积117.19㎡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田珊珊,并将售房款325543元用以归还他人欠款。2019年1月14日自诉人周秀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陈忠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9年6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自诉人周秀珍指控被告人陈忠仁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忠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自诉人周秀珍指控被告人陈忠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忠仁提出的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忠仁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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