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部门擅自放宽补偿条件,无罪

时间:2024-05-01 23:0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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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拆迁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擅自放宽补偿条件,被告人以其婆母的身份信息,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一份空白的虚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制作和审核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7)黔0602刑初247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8日,经铜仁市碧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铜仁市碧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设立,该办为铜仁市碧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测算、收缴和发放工作。2015年5月,铜仁市碧江泰成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泰成中心")成立,该中心系区住建局下属国有独资企业,梁某担任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铜仁市碧江区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中南门项目)开始实施,区住建局经碧江区政府安排,委托泰成中心负责中南门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2015年10月22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2015)120号文件颁布《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实施方案》,对铜仁市碧江区的房屋实施征收,区住建局为征收部门,具体征收工作由区征收办和泰成中心负责实施。征收范围为铜仁市中山路两侧的古建筑,东抵东山山脚,南临锦江河岸,西接尚都,北至原区交通局办公楼两侧。

  被告人丁丽蓉有一套面积为44.93平方米(产权证面积)的房屋位于碧江区门片区),属被征收对象。在征收过程中,泰成中心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丁丽蓉的房屋进行征收时,丁丽蓉提出了超出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要求。后区政府征收工作会议安排泰成中心负责人梁某与丁丽蓉商谈具体征收工作,经多次商谈未达成协议后,因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梁某与区征收办负责人邹某商议后,决定以签订虚假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被告人丁丽蓉提出的补偿要求,经与被告人丁丽蓉协商,同意以59.8万元征收丁丽蓉位于中山路129号附7号的房屋。

  2016年1月26日,泰成中心分别给丁丽蓉、袁野出具了房屋征收协商约定承诺,经梁某安排,泰成中心工作人员石某于当日将两份空白的《中南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某协议》的最后一页分别让丁丽蓉、覃某(系丁丽蓉婆母,由丁丽蓉代签)签名,补偿总金额分别为285634.5元、312370.6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丁丽蓉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285634.5元,其夫袁晓华代覃某在区征收办领取补偿款312370.6元并交给丁丽蓉。

  另查明,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2017年6月6日委托,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至7月25日对丁丽蓉位于碧江区建筑面积为44.93平方米的砖混房屋进行评估。经2017年6月8日实地查勘后,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64974元,每平方米为2734.76元。

法院认为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丁丽蓉不同意拆迁,经多次做工作后同意拆迁,但提出了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拆迁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擅自放宽补偿条件,在泰成中心负责人梁某和碧江区征收办公室邹某等人建议、许可下,丁丽蓉以其婆母覃某的身份信息,作为被征收人签订了一份空白的虚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系房屋征收部门建议、制作和审核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因此而产生错误认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丽蓉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丽蓉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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