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本案二审过程中,最高法发布了新通知,根据此通知,被告人虚开发票数额达不到数额巨大,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索引
(2019)湘02刑再4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诉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人某某军、李红霞在经营位于湖南的两个贸易有限公司期间,由被告人高文等人经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多所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34903192.9元,税额总计5071401.09元。
2015年7月,益阳鑫联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高文通过被告人王金华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7%的手续费(约2.9万元),从湖南高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416093.00元,并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税款60457.96元。被告人王金华从中获利1600余元。
2015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高文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申诉人高文与原审被告人某某军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申诉人王金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居间介绍,原审被告人黄米良居间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裁定对上述各原审被告单位及各原审被告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分析和认定正确。
在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地位的分析和认定正确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税款数额立案标准提高至五万元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依照该《通知》的新规定,原审判决、裁定对原审高文的量刑畸重。结合原审被告人高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原审被告人高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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