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假烟获无罪

时间:2024-05-31 22:2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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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参与运输,其也没有因此获利,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索引
       (2018)粤1581刑初53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陈正东、罗勇、罗某某、雷某勇受福建籍老板“阿大"(又名大扁)的指使,分别驾驶悬挂车牌的多辆车辆运载烟草制品从汕头至惠州、东莞、广州等地,再由买主在目的地高速路口等处接货。

  2016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陆丰市霞湖高速入口处查获白色面包车并现场抓获该车驾驶员陈正东,在车上查获价值人民币649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2250条;查获黑色金杯面包车并现场抓获驾驶员罗勇及张某某,在车上查获价值人民币68525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2625条;查获白色轿车并现场抓获该车驾驶员雷某勇,在车上查获价值人民币2925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1170条;查获白色别克轿车并现场抓获该车驾驶员罗某某,在车上查获价值人民币15723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1500条;查获白色轿车,该车驾驶员现场弃车逃跑,在车上查获价值人民币179000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850条。

法院认为
       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及公诉机关对张某某的指控,经查,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是找罗勇去玩的,不知道其车上的卷烟是真是假,也不认识老板,没有报酬,其也不会开车。被告人罗勇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张某某与本案另外三名被告人又均相互不认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而参与运输,其也没有因此获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的辩解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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