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因证据不足获无罪

时间:2024-06-01 20:28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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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单位被控诉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足,不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案例索引
       (2019)冀0607刑初32号

基本案情
  溪水蓝湾物业有限公司在征收××55.3255亩土地的同时,征收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陶家佐村土地5.3566亩,共计60.6821亩,支付土地征用费583.29632万元,支付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1653.547万元。因无法办理化肥厂手续,吕艳斌、李新立、韩文海、田东良想开发土地建商品房,后田东良撤股。2010年,李新立找到满城县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文信,刘文信同意入股,并将此块土地作为溪水蓝湾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后韩文海撤股。因资金不足,李新立、吕艳斌、刘文信同意由阴志强(河北澜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接手。2013年4月22日,满城县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文信、李新立、吕艳斌与阴志强签订溪水蓝湾项目开发转让合同,目标转让价格3700万元,阴志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担原项目中的借款及利息,并支付以前经营中所欠房屋销售退款。合同签订后,阴志强陆续给韩文海付358.7516万元(其中两套房抵232.4134万元)、吕艳斌669.5327万元、李新立137.5936万元(其中两套房抵77.5936万元)、刘文信376.0984万元(其中一套房抵48.8984万元),支付拖欠韩家佐村占地费20万元,偿还逢圆化工贷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57.9961万元。

  2018年4月19日、7月11日,被告人吕艳斌、韩文海主动到保定市满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吕艳斌劝说,被告人刘文信于2018年8月22日到保定市满城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双方又否认其参与了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2018年5月25日,经与韩文成谈话,韩文成如实供述了其与韩文海共同骗取征地赔偿款的犯罪事实。经讯问,韩树山、李新立,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文海、韩树山犯贪污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韩文成犯贪污罪,被告人刘文信、吕艳斌、李新立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韩文海、被告单位满城县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满城县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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