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甄别何处伤情为被告人所致,故无罪

时间:2023-09-08 21:33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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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害人新伤、旧伤并存,无法甄别何处伤情为被告人所致,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拒绝重新拍片或做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右桡骨小头脱位是被告人某故意伤害所致,不构罪。

 
案例索引

(2019)晋1081刑初2号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4日早6时许,在侯马开发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楼下,被告人戴某某和其丈夫马某某(另案处理)与带着女儿的李某1相遇后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致使被害人李某1受伤。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1于2017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在侯马市人民医院住院共计6天,花费医疗费用3507.28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因本案中,虽然侯马市公安局(侯)公(司)鉴(伤)字(2017)096号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以李某1右桡骨小头脱位认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但该桡骨小头脱位是否为本次外伤所致是关键。第一,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临汾市人民医院对李某1提供的其于2017年6月25日所拍的X光片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1、右桡骨小头损伤为陈旧性损伤;2、受伤后次日影像片示肘关节(肱桡关节、上尺桡关节)畸形,与本次外伤无关,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会诊意见予以认可。第二,接诊李某1的急诊科大夫王某证明:李某1当时右肘部受伤史明确,但右肘部脱位是不是陈旧伤得咨询专业大夫判断。第三、被害人李某1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拒绝重新拍片或做鉴定。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1右桡骨小头脱位是戴某某故意伤害所致,本院对指控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未造成轻伤以上损害,仍应对因故意伤害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用350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100元/天=60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6307元÷365天×6天=597元、误工费54975÷365天×6天=903.6元、交通费300元。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伤害被害人李某1的辩解观点,因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与证人李某3、史某的证言可以印证被告人戴某某对被害人李某1实施了殴打行为,且被告人的供述中亦承认与被害人有过肢体接触,公安干警也证明及时接到报警并处警,故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医疗费350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97元、误工费903.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5907.88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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