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情况下应无罪

时间:2023-12-27 21:21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4月第一版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谢剑峰

案例索引

(2019)桂02刑终348号

 
案件焦点

强制猥亵罪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始终不承认,在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平犯强制猥亵罪仅有莫某勤本人的陈述,以及从莫某勤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蓝某平DNA,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蓝某平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蓝某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废止,本案下同。】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平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理由是:原判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1)证据采信错误。一是证人蓝某芳证明其与谢某华从医务人员通道离开手术室后,手术室中只有蓝某平与患者。原判认定蓝某芳证明其与蓝某平推患者出手术室错误。二是被害人莫某勤陈述其被手术主刀梁医生唤醒后,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手术台旁边的推车上并清醒。在被男子吸乳头时,其意识清醒但因麻药药力未过而无力反抗。当该男子给其穿好衣服裤子时,其睁开眼睛看到该男子站在床边,穿着医生手术服,戴着蓝色帽子,并将其推出手术室,后其见到吴某雄。证人梁某北证实丙泊酚在麻醉状态下可能会产生性幻觉,丙泊酚在患者醒之后不会产生性幻觉。被害人莫某勤的陈述与证人吴某雄、蓝某芳等证言相印证,原判未采信莫某勤的陈述错误。三是蓝某平辩解其对莫某勤反复听诊,以及在莫某勤血氧饱和度不够时对莫某勤进行心脏复苏进行急救,但在手术记录中未有相关记录,蓝某平和辩解仅有其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判采信蓝某平的辩解错误。(2)证据应用和分析错误。蓝某平与莫某勤单独留在手术室,蓝某平有作案时间;证人梁某江、蓝某芳、谢某华均证明手术后,莫某勤已经清醒,不存在性幻觉;案发四日后,从莫某勤乳头及乳晕处提取的痕迹物证鉴定出蓝某平的DNA,可见该物证附着力极强,如果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触碰到则不可能长时间遗留。且该鉴定结论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综上,建议法院认定蓝某平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蓝某平是否实施了狠亵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蓝某平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是否证据充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蓝某平构成强制猥亵罪的主要证据有:一是被害人莫某勤胸部擦拭物与蓝某平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即胸部擦拭物里面检测出蓝某平的DNA痕迹;二是被害人莫某勤的陈述;三是证人吴某雄(被害人莫某勤的男朋友)的证言(传来证据)。这三个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本案的关键。

其次,蓝某平辩解的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其在叫醒麻醉的手术病人在这里即本案被害人莫某勤的时候,其帮莫某勤做了胸部按压,手不可避免地碰到了被害人胸部;二是在帮病人过床的时候,有可能会碰到病人胸部;三是在拔手术的电极片的时候,会不可避免地碰到病人的胸部。意思即在这个过程中,蓝某平的体液(主要是手上的汗液、毛发、皮屑等)可能会遗留到被害人的胸部,因为这个过程中,蓝某平没有戴手套(护士可以证明),换句话说存在这种合理性。

再次,根据权威医学鉴定及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邀请了柳州市人民医院的麻醉科医生就相关医学问题进行了探讨)的意见,麻醉的手术病人在使用了麻醉药物丙泊酚后,在苏醒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麻醉药物的作用而产生性幻想,本案中,被害人莫某勤正是在做完手术后的苏醒过程中陈述蓝某平对其实施了狠亵行为。

最后,被害人莫某勤的陈述称其系被猥亵了两个地方,一是被抠摸了阴道,二是被吮吸了乳头,但是经鉴定,莫某勤的阴道提取物中,未检测到蓝某平的DNA痕迹。另外,莫某勤的陈述提到,在其被推出手术室,告诉其男友吴某雄的时候,让其记住是蓝某平猥衰了她。但是蓝某平在吴某雄的追问下,并跑到莫某勤的床边问莫某勤是不是他对其进行了狠衰行为,莫某勤也当时搞不清楚(具体见吴某雄的证言)。

综上,根据证据原则,认定蓝某平实施了猥亵行为,必须证据确凿、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蓝某平从头到尾均没有承认其实施了猥亵行为,客观上虽然从莫某勤胸部提取到蓝某平DNA痕迹,但是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故依法不能认定蓝某平实施了猥亵行为,应该宣告无罪。

关键词:无罪 无罪网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