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证“一对一”强奸案的审查批捕

时间:2023-12-26 21:09       来源: 中国检察官

来源:《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24期

作者:杨飞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副部长

摘要

强奸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往往带有明显的隐蔽性,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的情况,如何判断证据真假、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中,将其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依据,确立为“确定犯罪事实”的辅助标尺。目前,“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本文从一起供证“一对一”的强奸案入手,探索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具体化操作。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刘某得知孙某是有家庭、孩子的人,遂多次提出与其分手,但终未如愿。2017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孙某为达到报复刘某的目的,将其与刘某交往期间拍摄的刘某裸体照片、性交照片等不雅图片通过微博发到网上,给被害人刘某精神、心理造成巨大压力。2017年6月28日11时10分,刘某主动电话联系孙某,约定当晚22点在宾馆见面。 二人在宾馆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期间,隔壁房间房客樊某某曾听见有女子喊叫声。6月29日0时28分,被害人在宾馆房间内拨打110报警,0点30分电话告知证人郭某(男性)其被孙某强奸。0时43分孙某与出警民警坐同一部电梯返回618房间,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犯罪嫌疑人当场予以否认,并指认被害人对其进行诬告陷害。经检验,被害人刘某双肩部有挫伤、左右胳膊有抓痕。

 
审查批捕分歧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刘某报警称遭到犯罪嫌疑人孙某强奸,犯罪嫌疑人孙某亦承认了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加之在案发当晚二人发生性关系前已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以删除不雅照为名,要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结合被害人的伤情,虽然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但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强奸罪,应予批准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针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较大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理由是:(1)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刘某陈述均证实孙、刘二人当晚确已发生性关系,此点有阴棉、精斑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2)多名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曾以不雅照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胁迫被害人再发生一次关系。(3)被害人双臂有抓痕、双肩部有淤血,结合证人樊某某证实在案发时听见隔壁房间有女子发出喊叫声,有暴力侵害的痕迹。(4)报警记录证实被害人于案发当晚第一时间报警。综此,被害人陈述和报案时间、身体上的伤情、生物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互相协调一致,能够完整地证明本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其意志,有罪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由是:(1)本案现有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刘某对当天谁主动提出见面、如何选择见面地点等细节问题,陈述前后不一,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相反,犯罪嫌疑人始终坚称自己被诬告陷害,对整个事件的前后过程、细节问题,供述始终一致,没有出现反复。(2)本案间接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在证明方向上却不是唯一的。其一,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轻微伤痕不能必然推断出系犯罪嫌疑人暴力所致。提取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孙某左右指甲拭子,均未检测出刘某DNA分型。其二,隔壁房客樊某某证实:“晚上11点多确实听到隔壁有个女的发出喊叫声,但无法听清喊叫内容”。无法证实被害人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发出喊叫声。(3)被害人案发前后的行为不合常理。其一,刘某作为一名单身女孩,选择在夜间与犯罪嫌疑人到宾馆开房的目的与动机解释不清。其二,被害人在案发第一时间选择向刚认识3天的郭某寻求救济,但被害人及郭某事后均刻意隐瞒上述情况。这些疑点无法排除,故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具体审查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不宜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理由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中,将其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依据,确立为“确定犯罪事实”的辅助标尺。 针对供证“一对一”的强奸案件,如何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审查和采信证据,是这类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疑点排除方法的要点,一是发现疑点,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对现有证据进行表层检验,注意发现矛盾与可疑之处。二是进行疑点验证,通过证据综合分析,以及进一步搜集运用证据,看疑点和矛盾能否消除,最终确定事实可否认定。

(一)事实疑点之发现: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通过经验和逻辑法则寻找证据锁链中的漏洞与矛盾人的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怀疑的产生过程并不需要对怀疑进行确证。司法实践中,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运用需要科学把握好“疑点”。一般来说,合理怀疑是指普通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法则(包括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等)所产生的“有根据”怀疑,综合考量疑点的盖然度、具体案情与证据,看其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抽象的、纯粹理论上的怀疑或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怀疑,不能称为合理怀疑。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疑点一般来自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等证据之间的矛盾。被害人陈述是强奸案件的启动器,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所发挥的作用较其他案件更大。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着重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分析,寻找和发现证据锁链中的漏洞与矛盾,乃是此类案件的重中之重。

1. 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做出两个矛盾的判断,否则会产生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对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 看被害人对细节能否陈述清楚,前后是否存在矛盾。具体到本案:(1)关于见面的原因,刘某最初陈述系孙某打电话来纠缠,迫于无奈答应见面解决。后又称案发当天是自己打电话主动约孙某解决问题,由于第二天要上班,选择晚上见面。手机通话记录证明确系刘某当天主动打给了孙某。(2)关于在如家宾馆开房的情况,被害人开始称孙某电话提出如家酒店见面,当时没想那么多,就同意了。在复核时刘某解释我知道他家附近有一家如家宾馆和一个派出所挨着,比较安全,所以同意去如家开房。微信记录证实被害人提出去犯罪嫌疑人家附近宾馆见面。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受到怀疑。

2. 将被害人陈述与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强奸案中指控犯罪的证据除了被害人陈述,还包括其他间接证据,在供证“一对一”的情况下,结合其他间接证据进行分析、比较、整合,依照日常经验对证据和事实作合理怀疑检验,有利于及时发现矛盾与可疑之处。具体到本案:(1)被害人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选择深夜告知男性朋友郭某自己被强奸的情况。依据生活经验推断二人关系不一般, 但事实上二人仅仅认识3天。被害人及证人郭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均未主动告知这一重要信息,可见,被害人及证人郭某有所顾忌。(2)从被害人案发现场照片可见其左右胳膊大臂有明显抓痕,双肩有挫伤,但经现场勘验提取犯罪嫌疑人孙某左右指甲拭子中均未检测出刘某DNA分型。在审查逮捕阶段,被害人承认案发上午与证人郭某见面亦发生了性关系,伤痕由此形成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综上,本案间接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在证明方向上却不是唯一的,存在多维性的特点。

(二)怀疑之合理性论证:进一步收集和分析证据,通过补强论证和补强说理的方式来验证怀疑正确与否合理怀疑是停留在主观层面的思维状态,要证实其合理与否,必须使其从主观层面走向客观层面。如果既不能对其进行补强验证,又不能对其补强说理,那么这种怀疑只能停留在想象的层面,而无法转化为现实,我们也不能说这种怀疑具有合理性。

1. 被害人陈述向司法机关描述了这样的犯罪轮廓:孙某与被害人相识后一直对其纠缠,其迫于无奈与孙某宾馆见面解决裸照问题,后被孙某强奸。也就是说,刘某一直在强调自己的被动性、被胁迫性。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曾威胁被害人让其再陪自己一次,能否认为孙某向刘某发出威胁时就已经着手?办案人认为不可以,如果如此,刘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响孙某强奸着手的认定,即存在“跨越时空”的强奸案件,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本案证据显示,6月25日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不雅照传上网后,二人未再联系。案发当天被害人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要求见面,犯罪嫌疑人微信回复:“今天晚上10点多回去,明天上午也可以,礼拜五下午或晚上都可以”。被害人回复:“那就今晚10点”。可见,被害人对与犯罪嫌疑人开房见面的主动性很强,而并非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纠缠不放。刘某作为一名单身女孩,对于夜间和男子到宾馆开房的目的与动机解释不清。

2. 被害人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证人郭某自己被强奸的举动,明显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刘某和证人郭某承认,在案发当天10点至13点,二人在郭某家见面,并发生性了关系,外出吃完中午饭后分开,但均否认郭某知道被害人晚间要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被害人通话记录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被害人于案发当天上午11时30分打电话与犯罪嫌疑人约定晚上见面,被害人通话时应和郭某在一起, 郭某应对上述情况知悉。另外,郭某作为一名在律所工作的行政人员,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存在合理怀疑。

3. 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的反应看,宾馆视频监控显示:0时43分孙某与出警民警坐同一部电梯到宾馆6楼,可见案发后孙某并未认为自己实施了犯罪,经现场询问,孙某告知民警他是被害人的情人,在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孙某当场予以否认,并反驳被害人对其进行诬告陷害。在以后多次供述中,孙某对整个事件的前后过程,在细节问题上,供述始终一致,没有出现反复。部分细节也有相关的间接证据印证,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孙某供述的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高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不足完全采信。

 
结语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大进步。但合理怀疑的判断是一个逻辑和经验问题,具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参照上述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过程,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应以逻辑与经验方法评判事实疑点的有无、重要与否,再通过补强验证和补强说理等客观层面的证成来检验怀疑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释,最终确定形成“内心确信”,做出符合法律本意的事实判断。这种递进式的事实演进样态是排除合理怀疑程序的动态体现,最终统一于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交互作用的过程之中,有利于对事实的本质做出精确的把握。当然,语词解释的作用是有限的,作为经验法则和实践理性运用的具体范例,将更有助于证明标准的把握,也更有助于司法裁判者合理心证的训练。

合理的怀疑只能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可能”,而不是“必然”,司法裁判者内心确信是否会被社会认可,这涉及到司法裁判者的内心活动和国家价值取向的双重问题,是作为司法裁判者的个人与作为刑事政策制定者的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动。当下,在总结多起冤假错案的教训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正在从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倾斜,这种价值选择恰恰是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真正发挥保障人权作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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