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的“森林”,是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林和零星树木,但不包括居民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本罪客观行为为盗伐,所谓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行为包括: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于本罪的法益是森林资源,故只要林木被砍伐,就应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另还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而盗伐。以毁坏为目的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林木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雇用他人盗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如果被雇者不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为间接正犯);如果被雇者明知是盗伐他人林木的,应按盗伐林木的共同犯罪处理。
为了更有效地对盗伐林木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本罪相关无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九条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没有具体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且本案买方等人的挖树行为属于移栽性质,并未对树木进行砍伐或破坏,其行为性质不属于“伐木”,不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案例索引:(2015)葫刑终字第00040号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2日,张某某带贾某某找到了庞某某商量买树一事,双方商定贾宝亮在办理好伐树手续后,庞某某将其承包经营管理的村集体所有的20棵五角枫树以每棵500元的价格出售,12月14日贾某某带人将该20棵树木采挖。经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庞某某盗伐的林木价值为人民币28100元。
裁判要旨:上诉人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庞某某没有具体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上诉人庞某某的供述,张某某、贾某某均证实,庞某某卖树的前提是贾某某拿到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本案发生时,贾某某并未取得审批挖树手续,在没有给付庞某某购树款的情况下就带人上山采挖涉案树木,也就是说庞某某并没有实际将涉案树木销售。另外,采挖树木的人员和运输工具等均是他人联系雇佣,与上诉人庞某某无关。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卷中的两份涉案树木数量鉴定的鉴定程序均存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盗伐林木罪数量的依据,而涉案林木的价格不是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最后,“盗伐林木罪”是对森林或林木资源破坏行为的惩处,本案贾某某等人的挖树行为属于移栽性质,并未对树木进行砍伐或破坏,其行为性质不属于“伐木”,不应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具有擅自采伐性,故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宽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份,张某某(已不起诉)承包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林场(以下简称**林场)黄椅山公园城郊工区5林班2-1、2-2小班伐区的林木采伐时,先后雇佣戴某某、杨某某两帮采伐队进行采伐,戴某某雇佣锯工即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负责采伐。在2016年11月末至12月初期间,该伐区西侧已采伐结束,**林场负责该伐区的工作人员经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决定将伐区西下角处即设计采伐范围外的十余株落叶松树采伐,遂通知张某某、岳某某等人。岳某某按**林场的要求,先后两次将界外的平均73年生落叶松砍伐11株,核立木蓄积9.7894立方米。
裁判要旨: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明知是界外树木,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具有擅自采伐性,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盗伐林木累计虽达二至五立方米的标准,但其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所以其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不构罪。
案例索引:(2017)冀0321刑初13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保华为了在五道沟村上沟正沟沟里东坡、西坡集体山上栽植栗树建栗树园。自2012年秋季至2016年秋季,陆续私自砍伐集体林木松树45棵(蓄积2.087立方米)、柞树29棵(蓄积0.183立方米),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为2.27立方米。被告人黄保华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将砍伐的树木拿回家做烧柴用。
裁判要旨:被告人黄保华自2012年秋至2016年秋五年内砍伐林木2.27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第七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保华盗伐林木累计虽达二至五立方米的标准,但其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行为无法证明是在一年内实施的,而是五年内实施的,所以被告人黄保华盗伐林木的行为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保华犯盗伐林木罪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交付生态恢复补偿款,获不起诉。
案例索引:金区检刑不诉〔2023〕45号
基本案情:2022年8月5日,本区**镇**村**队生产队长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约定,姜某某可以采伐该地旧九公路白线区域内已标记的部分树木。为赚取木材售卖利润,姜某某雇用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驾驶农用车携带抓木机、电锯等工具到达本区**镇**村,在未征得**村相关负责人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该处划线区域以外未标记的杨树30株。经金昌市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盗伐的30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8788立方米。
另查明,2023年1月31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向金昌市金川区林业和草原局交付林木生态恢复补偿款11100元。
裁判要旨:姜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树木,经金昌市林业勘察设计队鉴定,盗伐的30株杨树折合立木蓄积4.8788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交付生态恢复补偿款。姜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相似案例索引:昭检刑不诉〔2023〕5号、洮林检刑不诉〔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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