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假材料融资,提供足额担保,无罪

时间:2024-02-07 21:27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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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旨
       本案被告人在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诚信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但其提供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尚未达到危害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构成犯罪的程度,故依法改判其无罪

案件索引
       (2022)桂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启智是威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5月和6月,蒋启智以威远公司名义使用没有实际交易的供销协议、买卖合同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两次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超出承兑汇票价值的荣安搬运公司、帝都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还足额缴纳了约定的保证金1600万元。蒋启智将汇票贴现后用于公司经营。在汇票到期日,威远公司将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全部予以兑付核销。

法院认为
       虽然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申请材料,但同时提供了超额抵押担保并缴纳约定的保证金,且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上述款项进行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蒋启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宣告蒋启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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