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申请退税,无罪

时间:2024-01-24 23:1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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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旨
       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


案例索引
       (2016)粤01刑初472号



基本案情
       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为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徐占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3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徐占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德览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金金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金金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兴兴绒毛服装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兴兴公司)、山东省乳山市超越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山超越公司)、河北省巨鹿县恒合绒毛制品厂(以下简称巨鹿县恒合厂)等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并持其中的 900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


法院认为
       德览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德览公司、徐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判决德览公司和徐占伟无罪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徐占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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