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证实行为人是否有划拨公款权力,无罪

时间:2024-02-08 22:24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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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时,法院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挪用公款罪。

案例索引

(2007)宣刑初字第331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
       1997年4月,被告人陈鹏来经推选任财务公司控股的中汽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贸公司)的董事,后经选举又任物贸公司控股的中汽三桓公司的董事。1997年12月,被告人陈鹏来从中汽三桓公司划走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转账支票1张,付给中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位于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6楼702号的住房一套。因尚有尾款未付,陈鹏来后以承租公房的形式入住该房屋。

  1998年初,陈鹏来提出调离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发现陈鹏来购房一事。1999年11月 17日,财务公司与陈鹏来签订了租房合同,同意陈鹏来租住该套房屋。同年12月13日,财务公司以该单位名义与中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此后财务公司与陈鹏来一直就该房屋的归属进行协商,并先后形成数份解决方案。2002年11月11日,中汽三桓公司依双方约定出具证明给中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将该套房屋过户给陈鹏来。2003年6月,陈鹏来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陈鹏来未履行其与财务公司的协议,2006年7月,财务公司向检察机关举报,后陈鹏来被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鹏来从中汽三桓公司账上划走150万元购房的事实是存在的。但在案的言辞证据在证明陈鹏来如何划走150万元的问题上互相矛盾,中汽三桓公司的财务手续没有显示此款是经何种审批手续后划转的,相关书证亦未证实陈鹏来对中汽三桓公司是否拥有资金调拨权。根据现有证据,陈鹏来是否拥有中汽三桓公司的资金调拨权的事实不清,其划转150万元时是否利用了其本身职务上的便利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指控陈鹏来犯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鹏来无罪。 

  扣押的被告人陈鹏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6号院702号)、中国建设银行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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