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收购国企,再审无罪

时间:2024-03-09 20:26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者按: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二起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之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的行为系依法行使股东权。

案例索引
       (2021)粤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被告人段琪桂受中山中旅(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银华公司与上海市卢湾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华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银华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琪桂签订协议,约定将银华公司在华兴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澳门泰琪公司,澳门泰琪公司全额支付银华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华兴公司更名为上海泰琪公司。由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完成总面积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转让,协议签订后,涉案股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银华公司未再派员参与管理和继续投资。段琪桂在上海先后设立多家企业为建设涉案项目进行融资,并陆续向银华公司付款1600万元人民币。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项目已达转让条件。1997年9月,段琪桂根据银华公司原董事长刘桂稀的授权,代其签署相关文件,将上海泰琪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段琪桂开办的公司名下。

再审法院认为
       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银华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琪桂开办的公司。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

裁判结果
       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琪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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