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骗取税款故意,虚开发票无罪

时间:2024-03-10 22:5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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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汪某某主观上没有偷骗税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开”行为,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例索引
       (2018)鲁0683刑初699号

基本案情
       
汪某某在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三山岛分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在公司负责人施孝恩的指使下,于2011年3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先后为与莱州鲁兴建设有限公司三山岛分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关系的莱州市基础处理有限公司三山岛项目部、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工程项目部等单位及王鲁等个人,以工程款的名义开具本公司《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1张,累计金额共计3662023.23元。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其在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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