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康一干部挪用巨额公款被判10年

时间:2019-06-12 18:23       来源: 网络
    4月11日,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保康县林业局计划与财务审计股股长李某有期徒刑10年,退赔所挪用的公款1717105元。
    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多次从县财政局划拨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挪用公款1717105元用于买彩票和赌博。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9月17日向县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且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北京刑事律师: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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