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代保管物品灭失,无非法占有目的,无罪

时间:2024-03-11 12:3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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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陈兴华既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故意,更没有非法占有私下变卖的侵占行为,原告主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陈兴华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索引
        (2022)湘1003刑初24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兴华所在的宏金公司与菱晓公司经协商签订《代理协议》。2020年1月开始,菱晓公司委托被告人陈兴华保管锡物料411.84吨、铅精矿600.05吨。陈兴华将菱晓公司的财物保管在黄某所有的云湘锡业综合回收公司内。
 
       2020年12月菱晓公司的被保管财物因黄某的个人民事案件被查封。事后,被告人陈兴华与黄某于2020年12月19日共同签署了《应收黄某款项明细表》,约定由黄某在2021年20个月内还款5196146.60元给宏金公司,宏金公司收到款后返还给菱晓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又签署了一份《应收黄某款项明细表》,约定“欠款由黄某在2021年20月1日至2021年6月31日期间每月按平均比例返还给宏金公司,宏金公司返还给菱晓公司,如遇不可抗力,另行协商”。在菱晓公司财物己灭失的情况下,宏金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28日、7月12日、7月13日、8月25日向菱晓公司支付货款503097.5元、500000元、49996.55元、141371.9元,共计支付货款1194465.95元。
 
       菱晓公司于2022年7月6日,以被告人陈兴华涉嫌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将代为他人保管财物非法占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事实表明,菱晓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兴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保管财物,拒不退还的行为。故,自诉单位菱晓公司指控被告人陈兴华犯侵占罪不能成立。采纳被告人陈兴华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兴华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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