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无罪辩护要点

时间:2022-08-25 21:5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也不属于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一般也不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行贿罪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切入,一是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主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据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为了更有效地对行贿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行贿无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无罪辩点1

行为人并无明确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也无实际获益,不能认定为有罪。

案例索引:(2016)冀0204刑初14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小英,在2011-2013年期间,分多次给滦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卫员会办公室主任马文图(另案处理)3.5万元人民币。马文图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介绍滦南厕所改造工程,谋取不正当利益。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指控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英犯有行贿罪,虽被告人王小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予以认罪,并且被告人王小英多次给予马文图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事实清楚,但证明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王小英在其笔录中供述其个人于2011-2013年期间多次去看望马文图并给予其共计3.5万元钱款,但并没有明确有要让马文图帮助自己在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中使用自己的产品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只是希望马文图关照她生意。且公诉机关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王小英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及实际为滦南厕所改造工程供应其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为有罪。故王小英犯行贿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小英犯有行贿罪不成立。
 

无罪辩点2

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权为其办理相关业务,而是诈骗其财物,不符合行贿罪的起诉条件。

案例索引: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从其二姐夫王*处听说郁**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和提前退休。同年3月18日,李*和王*、李*三人每人出资5.5万元,共计16.5万元,存入李**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2212264******),并在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对面的农业银行营业厅内将该农行卡交给郁**,并告诉了该农行卡密码,请郁**为三人办理养老保险及提前退休的事情。2014年3月19日,郁**拿着李*的农行卡分五次取现共计1.5万元,剩余的15万元以转账的方式转入自己的农行账户内。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其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其财物。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益产生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3

行为人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其经营的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所获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非行贿罪。

案例索引:(2019)湘1003刑初52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在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股70%;在湖南新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资3768万元,占股93.8%;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光华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股60%。2012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时任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李某1及其情妇曾某(均已判刑)。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湖南新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长房云时代一期消防工程、湖南省光华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揽长沙潇湘路北延线勘察设计项目、湖南齐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农业补助资金、为其同学张枫职务提拔、为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王某的女儿就读等事项,请托李某1、曾某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某为感谢李某1、曾某提供帮助,给予李某1、曾某位于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价值440.49765万元的别墅两套,用于建设该别墅的资金来源于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新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南省光华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其所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并直接实施向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给予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行贿罪,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700万元,占股70%;在湖南新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资3768万元,占股93.8%;中能(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光华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资360万元,占股60%。被告人杨某某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代表其经营的公司形成对外行贿的单位意志。被告人杨某某向李某1及其特定关系人给予两套别墅的目的主要是利用李某1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设计项目中标、获得农业补助资金以及为被告人杨某某亲友职务提拔、子女就读等事项提供帮助。李某1通过打招呼采取“围标”的手段,由湖南新纪元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长房云时代一期消防工程,在李某1的关照下,湖南省光华规划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通过“挂靠”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了潇湘北延线勘察、设计业务,所获利益亦归属于杨某某所经营的上述公司,依法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行贿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采纳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刘文莉、胡君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
 

无罪辩点4

行为人被索贿,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2014)黔南刑二终字第9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某帮他人做完荔波县民族风情街1、2、3号道路工程后,为获取审计报告,承诺审计该工程的审计人员吴某某在工程审计报告完成后给吴5万元。程某某得到审计报告后未立即交钱给吴,吴便问程要钱。2010年12月31日程某某取款人民币5万元给吴某某。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为获得审计报告向潘炯江行贿8万元,仅有程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为获取审计报告,上诉人程某某送给审计人员吴某某5万元,系被索贿,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是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上诉人程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5

行为人的行贿款未达到法定数额,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行贿罪的其它情形,故不构成行贿罪。

案例索引:(2015)确刑初字第00338号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套取林下种植补助资金,事前向吴某许诺好处费,以刘某甲的名义把林科所的林地申报林下种植项目,套取项目补助资金52800元,事后李某某给吴某送去20000元好处费。

裁判要旨: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行贿数额为2万元,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贿罪定罪数额为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亦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构成行贿罪的其它情形,对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行贿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辩点6

行为人犯行贿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行为人送财物的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2015)江阳刑初字第8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甲在与张某乙交往期间,承建了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红星派出所修建工程、胡市镇至海潮镇公路的部分建设工程、贵州省赤水市城区内相关房地产工程,以及向韩某借贷人民币450万元。在2009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张某甲通过拜年的方式,送给张某乙共计现金人民币50000元;在2011年张某乙装修其在江阳区柏林郡的住房时,张某甲为张某乙支付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灯具款。

裁判要旨: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张某甲送财物给张某乙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事实,故公诉机关行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辩点7

行为人行贿数额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案例索引:邻检刑不诉〔2021〕113号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6人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将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的相关档案资料篡改,并收取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5人各10500元人民币,收取万某某10000元人民币,共计625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其中的60000元连同6人的档案资料交给时任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股股长甘某某(已判刑),让其帮忙办理提前退休。在甘某某的帮助下,谭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方某某、万某某6人均办理了提前退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中牟利2500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60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但陈某某行贿数额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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