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不构罪

时间:2022-12-02 19:42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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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中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置换协议履行,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置换土地的协议得到切实履行,获得其在协议中应得的补偿,并非通过扰乱活动以实现其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府部门因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主要应该通过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来加以妥善解决,不宜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

 
案例索引

(2017)粤14刑再2号

 
基本案情

本院再审查明,(一)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部分:

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西侧61号区原顺德家私城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原属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王佛鹏(另案处理)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1月5日与兴宁市政府签订了两份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将该块7.26亩的土地置换到兴宁市政府位于兴南大道西侧42号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三块靠西侧范围,自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之日起,三建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地块移交给兴宁市土地储备和征地服务中心使用,三建公司在上述地块所砌筑的围墙、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2013年3月20日,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将包括上述地块在内的79831平方米土地转让给佛山市顺德区碧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该土地的受让主体变更为兴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宁碧桂某)。王某1与其妻子吴兰芳不满该土地的置换处理,王某1在得知兴宁碧桂某在该块土地上施工打桩后,授意马思驰、黄宁等人到兴宁碧桂某的施工地块阻止施工,以解决该块土地的置换问题。2013年6月27日,马思驰、黄宁将三建公司制作的制止兴宁碧桂某施工的书面通知送到兴宁碧桂某项目经理部:“兹有我公司土地尚未妥善处理,在问题解决之前,请贵项目经理部不要进场施工,以免引起冲突,否则,造成后果,责任自负”,但施工单位未予理睬。王某1和吴兰芳见制止施工无效后,逐商谋授意马思驰、黄宁组织员工到工地划清界线以解决该地块问题。

2013年6月30日8时许,马思驰在王某1和吴兰芳的授意下召集吴平、罗镜辉、许自森、李佑明等人在三建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商谋到兴宁碧桂某施工地块阻止施工,要求罗镜辉、吴平通知其他人,要求王才华带上其工人一起到工地。当日8时30分许,黄宁事前安排的醒狮队在工地出入口敲锣打鼓,黄宁安排人员在工地出入口处拉起“还我土地”、“欢迎中纪委工作组进驻兴宁”及“维护百姓合法权益”的横幅阻拦车辆进出工地,并调来一台三建公司的挖掘机到现场。黄宁指使叶裕强驾驶挖掘机填埋兴宁碧桂某施工方在工地上挖好的水沟,后又与李佑明指使叶裕强用挖掘机在原顺德家私城所在的地块上挖沟作为土地界址,接着马思驰指使黄永东、许自森吩咐叶裕强驾驶挖掘机去破坏工地内的预埋管桩。期间,王才华叫来其公司十多名工人到工地参与围观、造势、阻碍兴宁碧桂某施工。兴宁市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劝说马思驰等人,但马思驰等人仍不肯离开现场。期间,王某1的女儿王某3在途径现场时亦劝阻马思驰等人但未果,后王某3来到三建公司劝说其父母王某1、吴兰芳,但王某1、吴兰芳不予理会。兴宁政府有关领导到该公司与王某1及吴兰芳反复做思想工作,吴兰芳才在王某1的授意下于当日11时30分许打电话给黄宁和在场人员饶某,叫他们撤离现场。黄宁和饶某接到吴兰芳的电话后,遂招呼现场的人员撤离。经核价,兴宁碧桂某施工地被破坏的预埋管桩等财物价值51320元。

 
法院认为

(一)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协议约定三建公司在置换地块上所砌筑的围墙、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但现有证据未反映置换土地所砌筑的围墙、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已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在经协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三建公司曾书面通知碧桂某在土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施工以免引起冲突,但碧桂某未予理睬,从而在置换的土地上引起本次事件。虽然本次事件造成兴宁碧桂某的财物损失51320元,时间长约3个小时,但事件发生的原因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置换协议履行,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王某1、吴兰芳夫妇主观上是为了置换土地的协议得到切实履行,获得其在协议中应得的补偿,而马思驰等人是在王某1、吴兰芳授意下到碧桂某工地阻止施工,他们并非通过扰乱活动以实现其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对政府部门因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主要应该通过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来加以妥善解决,不宜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现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王某1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吴兰芳、马思驰、黄宁、王才华、罗镜辉、吴平、李佑明、黄永东、许自森、叶裕强亦不能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梅中法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上诉人马思驰无罪

三、原审上诉人黄宁无罪

四、原审上诉人吴兰芳无罪。

五、原审上诉人王才华无罪。

六、原审上诉人罗镜辉无罪。

七、原审上诉人吴平无罪。

八、原审上诉人李佑明无罪。

九、原审上诉人黄永东无罪。

十、原审上诉人许自森无罪。

十一、原审上诉人叶裕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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