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无斗殴故意,不构罪

时间:2022-11-10 21:20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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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为人作为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被他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案例索引

(2020)湘05刑终176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日晚,姚某、龙某(已判刑)、赵某(不起诉)、李某3、“何悟”(未查明身份)、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未查明身份)等人应杨某之邀到邵东市美高美酒吧玩耍,姚某随身携带一把手枪。次日凌晨30分许,姚某搭讪酒吧三名女服务员,欲带离三名女服务员,三名女服务员没有理睬姚某,乘坐美高美酒吧业主李某2的车辆欲离开。姚某和杨某、龙某、赵某、李某3遂上前踢李某2的车,姚某绕到主驾驶位置旁连续敲击车窗玻璃。李某2下车指责姚某等人不该踢车,杨某称踢车又怎么样并推搡李某2,打了李某2一巴掌,李某2亦打了杨某一个耳光,杨某、龙某、赵某围住李某2拳打脚踢。酒吧保安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人闻讯从保安室拿长棍走出酒吧,看见李某2被打,便持棍击打杨某、赵某、龙某,致赵某、龙某轻微伤,然后返回酒吧大厅。杨某对姚某提出不愿罢休,穿蓝色睡衣的男子便冲入酒吧保安室拿出棍棒分发给杨某、姚某、李某3,四人冲入美高美酒吧,谩骂并欲殴打李某2。林某见状从保安室拿出一把弓弩,被人劝下。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抢过弓弩并将弓弩上膛,用弓弩威胁林某,姚某掏出手枪威胁林某、李某2,并和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持棍击打林某,经杨某劝阻,姚某等人离开现场,姚某将枪支丢弃江中。李泽友于2019年4月20日9时许在邵东县华天网吧被抓获。

 
法院认为

本案中,以姚某、杨某为首的一方首先踢车敲窗以及用语言进行挑衅,进而对李某2拳打脚踢,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酒吧保安工作人员闻讯后分别持棍前往现场制止并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姚某、杨某等人为找回“面子”冲进酒吧保安室拿出棍棒,姚某还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再次对李某2、林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姚某、杨某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在酒吧殴打、恐吓他人,李泽友等人作为该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李某2被姚某等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泽友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李泽友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李泽友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泽友等人在李某2遭受姚某等人围殴时持械冲上前,出于保安职责解救正在遭受侵害的酒吧老板李某2,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其行为方法不完全符合保安职责,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因后果仅致人轻微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评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李泽友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泽友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李泽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理由和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对李泽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驳回抗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泽友的抗诉;

二、撤销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2019)湘0521号刑初353号刑事判决;

三、原审被告人李泽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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