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申诉二十年,再审无罪

时间:2024-03-12 22:27       来源: 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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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原审法院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且存在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

案例索引
        (2021)津01刑再3号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柳某1,男,2003年5月27日因涉嫌诬告陷害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1年9月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定:(1)2002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柳某1为使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村党支部书记宋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捏造其收受开发商一栋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800,000元的别墅(实际价值700,000元)等问题,并搞假联名向公安机关进行告发。(2)2000年初,被告人柳某1代其妹妹柳某2经营金麦酒家,并招来数名外地女服务员意欲进行色情陪侍服务,2000年6月30日,该酒店女服务员候某某与嫖客高某某在酒家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柳某1闻讯后逃离该酒家。(3)1994年4月至1996年6月,被告人柳某1任天津市罗德士奇自行车公司(以下简称罗德士奇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主持全面工作。其间,该公司为逃避缴纳应交税款,采取“两套账”的方式隐瞒公司销售收入,三年偷税累计达208,574.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1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柳某1容留他人卖淫,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罗德士奇公司采取设立两套账的方式进行偷税,侵犯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柳某1身为罗德士奇公司的法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柳某1犯容留卖淫罪、偷税罪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判决相一致。但柳某1实名举报大任庄村村委会及支部书记宋某某非法毁占耕地、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及宋某某收受开发商别墅的问题,因现有证据证明柳某1举报反映的大任庄村村委会非法毁占耕地的问题已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柳某1让群众联名的原因与群众签名为索要土地补偿费的初衷是一致的,原判认定上诉人柳某1犯诬告陷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查明:(1)2000年初,原审被告人柳某1代其妹柳某2经营金麦酒家。同年4月左右,该酒家大堂经理“刘某某”招聘候某某、贾某某等人为酒家服务员,而非柳某1留容卖淫。(2)罗德士奇公司在经营期间,采取设立“两套账”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偷缴增值税款。但认定偷税数额等具体事实的证据尚不完整,且存在对柳某1追究偷税罪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


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柳某1明知女服务员在其经营管理的酒家内进行卖淫活动缺乏直接证据,且间接证据之间尚未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本案证实柳某1犯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原判认定柳某1在担任罗德士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公司设立“两套账”隐瞒销售收入,偷缴增值税款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偷税数额等具体事实的证据尚不完整,且存在对柳某1追究偷税罪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

       原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柳某1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理据客观充分,应予确认。但认定柳某1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不足,认定柳某1构成偷税罪的证据不完整且存在追究柳某1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的问题,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 撤销本院(2011)一中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

       二、 原审被告人柳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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