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无罪

时间:2024-03-14 21:20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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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布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张国荣、张夏增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20)皖刑终71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夏增系浙江春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春天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张国荣(张夏增儿子)系春天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7日,春天公司与安徽华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春天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华某公司,后春天公司更名为浙江春天华某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春天华某公司”),张国荣担任春天华某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华某公司指派公司副总经理、华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经理梁锋担任春天华某公司董事长,张国荣、张夏增具体负责春天华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3月,春天华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华某公司给予的“先发货,30日或60日后完成付款”的信用授权,后经华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申请,信用额度逐渐增至4000万元。根据华某公司授予的信用授权,春天华某公司从华某公司购进药品销售,但未能及时如约偿付货款,至2014年底累计拖欠药品款3000多万元。

       2015年6月4日,春天华某公司向华某公司出具投资经营担保书,称该公司擅自将3680多万元货款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致使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2015年7月5日,张国荣与华某公司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国荣将春天华某公司全部资产抵押给华某公司,并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华某公司。协议还约定,华某公司形式上为张国荣保留15%的股权,张国荣在清偿欠华某公司全部货款、利息及违约金后,可将55%股权回购;若不能实现承诺的经营目标,华某公司可处置春天华某公司的资产。

       2015年10月27日,华某公司控告张国荣、张夏增合同诈骗。太和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7日刑事立案。2016年3月22日,华某公司又基于上述事实以春天华某公司、张国荣、梁锋为被告,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华某公司对春天华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41938099元、违约金4802553元,合计46740652元;张国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6月5日,华某公司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重点审查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某的。

一、关于张国荣、张夏增在合同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问题


       经查,春天公司在2013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但协议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张国荣负责处理,华某公司不承担责任,清单中未列明的债权债务也由张国荣负责和处理,可见华某公司对春天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的审查持放任态度。在案证据显示《战略合作(购销)协议》系华某公司新特药分公司帮助春天华某公司完成申请,同时没有证据证实春天华某公司在签署上述协议及申请“授信”经营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故认定张国荣、张夏增在签订、履行上述两份协议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张国荣、张夏增是否具有非法占某的问题


       (一)以春天华某公司低价销售进购药品事实认定张国荣、张夏增具有非法占某的证据不足。经查,春天华某公司确有低价销售进购华某公司药品行为,但具体低价销售药品的数额及占全部进货药品的比例不清,而华某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春天华某公司在销售华某公司药品的过程中是盈利的。张国荣、张夏增到案后均未供认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具有非法占某的,二人辩称低价销售行为是药品市场的惯例,因华某公司不允许退换货,根据药品的保质期和市场反应等因素不得不低价销售部分药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故仅凭春天华某公司低价销售行为不能认定张国荣、张夏增具有非法占某的。

       (二)以张国荣、张夏增用药品销售款偿还春天华某公司更名前债务事实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某的证据不足。经查,春天公司股权转让给华某公司前,该公司确实存在大量债务。春天公司股权转让后,春天公司更名为春天华某公司,张国荣、张夏增将从华某公司进购的药品低价销售,用销售款偿还了公司前期的债务,从而导致无法支付华某公司药品进货款。虽然春天公司与华某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时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张国荣负责和处理,但该约定系股东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春天公司名称和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后,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即春天华某公司仍需对春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张国荣、张夏增的上述行为虽然违反股东内部约定,但不能认定为二人具有非法占某的。

       (三)综合张国荣、张夏增及春天华某公司的履约能力、违约后表现、标的物去向等方面情节,无法认定张国荣、张夏增具有非法占某的。虽然张国荣、张夏增及春天公司存在大量债务,但春天公司有实际资产和较为完善的经营网络,且张国荣、张夏增还有其他实体,春天华某公司在合作期间一直有实际经营行为,故不存在虚构合同主体的行为。尽管前期没有华某公司的“授信”,但春天华某公司一直正常履约,故不能认定华某公司没有实际履约能力。春天华某公司是华某公司合作公司,董事长是华某公司委派的,“授信”合同是华某新特药分公司帮助申请的,符合商业经营模式,故不能认定“授信”系张国荣、张夏增及春天华某公司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春天华某公司拖欠货款后,张国荣给华某公司出具材料承认欠款,并将其在春天华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某公司,同时无证据证实张国荣、张夏增有挥霍、隐匿财产等其他行为,故不能认定二人非法占有相关财物。

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刑初35号刑事判决;


       二、张国荣无罪;


       三、张夏增无罪。


关键词: 无罪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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