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虚报”工人工资被控诈骗,重审改判无罪

时间:2019-08-27 15:15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7刑终58号

原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阳江市阳东区,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奇艺,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阳江市阳东区人,初中文化,住阳江市阳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谢翠兰,广东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170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裁定发回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7)粤170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盘水荣,上诉人盘奇艺及指定辩护人谢翠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两被告人系兄弟关系)经王某分包得刘某1通过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包的阳江市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的承建施工工程。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与盘水荣(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46幢的土建工程由乙方承包,是以包工、包部分施工材料的形式进行承包,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供应,工期18个月,承包单价为430元/m2(后增加为435元/m2)。工程按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98%,剩下2%作工程维修保证金(保修期为1年)。被告人盘水荣承诺在2015年8月15日前要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期限届满后,被告人还有少量工程尚未完成。至2015年9月15日,甲方共支付被告人工程款22288078.96元。

被告人盘水荣与刘某1因工程结算方法有差异而发生纠纷,盘水荣、盘奇艺遂组织李某1等多名施工工人以欠薪为由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访。2015年9月份,经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中协调,刘某1同意垫付工资给盘水荣施工队的工人,便叫盘水荣制作拖欠工资花名册。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便伙同其工地会计、施工员等人采用虚报多报施工工人身份、工资数额等手段,经被告人盘水荣审核签名,向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了85人的拖欠工资花名册,拖欠工资总额为3587190元。(其中李某1、李某2等7人组织的腻子班组被拖欠的真实工资为160000多元,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348800元,超领工资180000元;李某3被拖欠的真实工资为46000元,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86000元,超领工资40000元;易某1组织没有在涉案工地工作的林某1、林某2、关某1超领和冒领工资共115660元;盘某1在拖欠工资花名册上登记的拖欠工资金额为90500元,超领工资18000元。上述多报虚报的工资款共353660元)

2015年9月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工资发放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至2015年9月24日止,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住宅楼工程项目的盘水荣施工队的欠薪总人数为85人,所欠工人工资总额为3587190元,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由甲方直接发放给所欠工资的85名工人。2015年9月24日后,刘某2杂工班、黄某1外墙班、金某外墙班、黄某2内墙班、杨某1地下室班等五个班组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乙方负责协助处理。

协议签订后,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名领取工资款的共70人,已领取工资共3039390元。李某1、李某2、李某3、易某1、林某2、关某1等人将所领的钱全部交回盘水荣、盘奇艺,再由其二人根据上述真实欠薪情况跟各班组进行结算。

后甲方(刘某1)代支给刘某2、黄某1、金某、黄某2、杨某1等班组共2613975.8元。另支付张某1超期排栅款35万元。

2015年9月26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被告人盘水荣的施工队提供的工人工资表有虚报、多报的情况,诈骗了其公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尚有547800元的工资款没有工人到人社局领取。

另查明,上述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4日验收,评定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法院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015年9月26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盘水荣的施工队提供的工人工资表有虚报、多报的情况,诈骗了其公司。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分别于2016年2月4日、3月15日决定对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诈骗、盘奇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于2016年2月16日被抓获。

2、办案说明

证明:侦查人员暂未找到邹某等工人核实领取工资情况。办案民警称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易某2。

3、承包合同、承诺书

(1)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包方)与王某(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46幢工程发包给王某负责施工。

(2)2013年7月31日王某与盘水荣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至46幢工程由盘水荣负责施工。

(3)2013年9月2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甲方)与盘水荣(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边丰怡豪庭商住楼盘中的42至46幢的土建工程(总工程面积约43843.82m2)由乙方承包,是以包工、包部分施工材料的形式进行承包,甲方提供主要材料供应,工期18个月,承包单价为430元/m2。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合同承包单项单价附表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乙方完成±0.00结构层时按单项清单支付80%进度款,每幢均完成八层结构砼板时按单项单价支付80%进度款,框架全部封顶后按框架完成工作量清单单价再支付80%进度款,以后每月工程进度于次月5日前乙方提供上月完成的工程量给甲方,甲方在10日内确认计量结果并按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向乙方支付80%进度款。工程完工30日内乙方提供计量给甲方,甲方14日内确认计量结果并向乙方支付至95%进度款,余3%款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下2%作工程维修保证金(保修期为1年),期满后10天内一次付清。乙方需向甲方交付工程押金100万元。

(4)盘水荣签订的承诺书,内容:盘水荣保证2015年8月15日前要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并将外脚手架及机械全部拆除,如与外脚手架班组及机械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有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项目部有权参与处理(按双方签约条款)裁定。

4、《结算协议书》

证明:2015年9月24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丰怡豪庭工程8区42-46栋工程应在2015年9月27日至10月7日进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完毕后支付完42-46栋剩下的工程款给乙方。甲方在42-46栋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由乙方(盘水荣)所有。

5、《工资发放协议书》

2015年9月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工资发放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一、至2015年9月24日止,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住宅楼工程项目的盘水施工队的欠薪总人数为85人,所欠工人工资总额为3587190元,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下,由甲方直接发放给所欠工资的85名工人。二、除上述85名欠薪工作外,2015年9月24日后,现正在丰怡豪庭工地工作的刘某2杂工班、黄某1外墙班、金某外墙班、黄某2内墙班、杨某1地下室班等五个班组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发放,乙方负责协助处理。三、本协议签订后,在2015年9月24日前所欠85名工人的全部工资3587190元,由甲方直接发放完毕后,如在盘水荣施工队再发生2015年9月24日前的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负责,一概与甲方无关,如发生在2015年9月24日后劳资纠纷,丰怡豪庭工地的工人工资由甲方负责。

6、保证书、进度款对账单、收款收据

证明:(1)截至2015年3月23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按节点支付工程款16728078.96元给王某,王某按节点全额转付给盘水荣。王某、盘水荣对该款的收取出具了《保证承诺书》。

(2)2015年4月1日至9月15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先后共支付工程进度款给盘水荣共5560000元。

(3)2015年9月24日由盘水荣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阳江丰怡豪庭二期工程项目部)交来42-46幢工程进度款(含工人工资)共计2000000元”;2015年9月25日由盘水荣签名的收款收据,内容:“今收到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丰怡豪庭二期工程项目部42-46幢工程进度款(含工人工资)共计1288705元”。

(4)2015年5月19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另支付工程款49780.7元王某。

综上,至2015年9月15日前,盘水荣共领取工程款22288078.96元;2015年9月24日、25日共签领工程款3288705元。

7、拖欠工资花名册等相关资料证明:

李某1等七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348800元。

陈某1等七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392930元。

盘某2等十三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277700元。

林某3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64000元。

杜某等二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3200元。

易某1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45660元。

谭某等六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44100元。

黄某3等十三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756800元。

江某等六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99200元。

盘某3等五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407000元。

上述69人按拖欠工资花名册上记载的金额在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领取了被拖欠工资金额,共2749390元;另易某2向人社局递交《投诉书》,投诉盘水荣拖欠工资290000元。该款易某2已领取。盘水荣工人共领取3039390元。

刘某3等四人被拖欠工资名册金额为197800元。

李某4等十一人被拖欠工名册资金额为350000元。

上述十五人(工资总额547800元)没有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领取被拖欠工资。

8、关某2于2016年3月10日提供工程总结算及相关材料

(1)盖有吴川公司印章的《42-46承包工程总结算》,内容:一、工程包工总价28376296.9元,按98%计取为27808770.96元,2%保修款567858.94元。二、按财会支付部分为25619247.26元。三、盘水荣未支付部分2969025元(黄某1190373元、黄某2305735元、张某1251247元、42-46栋人货笼235200元、莫某16667元、老金475295元、刘某2932089元、老杨212419元、代支排栅款35万元。)四、首尾未计入班组工程536212.28元。五、延迟工期增加费用1510772.2元。六、公司名义损失费160万元。称盘水荣实超领4295667.03元。

(2)《盘水荣班组未完成工程由其他班组完成的施工费用明细》、工程进度申请表、现金支出单、工程结算表。未完成工程应付款为405393.53元。

(3)盘水荣与张某1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外脚手架合同》。合同约定42-46栋外排脚手架按44元/平方计。

(4)刘某1与张某1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收据。按张某1与盘水荣42-46栋施工班组的施工约定,同意一次性支付35万给张某1外脚手架超期补偿款,该款于2015年12月4日支付给张某1。

9、王某提供的收据、进度表、承诺书

证明:王某收取16728078.96元工程款,该款王某已转交盘水荣。

10、刘某2提交的施工协议

(1)2015年9月5日刘某2与刘某1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终止与盘水荣的合同,余下工程交由刘某2施工,盘水荣欠刘的施工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支付后向盘水荣索取,刘从2015年8月24日起所有的施工费由甲方与刘结算,与盘水荣无关。施工质量要求、价格及支付方式按甲方与盘水荣所签合同要求进行。

(2)刘某2与甲方的结算表,合计为1033388.35元。时工结算合计63568.01元。42-46栋增加工程统计5153.71元。首尾工程结算40503.3元。

11、黄某1提供的材料

黄某1与盘水荣于2015年4月7日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2016年3月7日经易某2签名确认工程款920373元。

12、结算数据。

(1)2016年9月12日盘水荣的妻子李某5从易某2处取得并提供《42-46栋盘水荣总结算表》,内容为:工程总收入款为28376296.9元,盘水荣总领款25576705元,欠各班组款总为2613975.8元(其中黄某1欠款190373元、黄某4欠款300685.8元、张某1欠款251247元、人货笼结算欠款235200元、莫某欠款16667元、老金欠款475295元、刘某2欠款932089元、老杨欠款212419元)。对比后尚余款185616.1元。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1180877元(有争议)。该结算表有易某2的签名。

(2)2016年9月12日盘水荣的妻子李某5从易某2处取得并提供的各班组总汇数:刘某2杂工班组余额932089元、金某班组余额475295元、黄某2班组余额305735元、黄某1班组余额190373元、杨某1班组余额212419元、升降机结算余额235200元、张某1班组余额251247元。

13、第三方结算书

出具单位是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结算书结算:42-46栋包工总价为28376296.9元,外脚手架超期费用910564.39元。盘水荣未完成由其他班组完成的施工费用405393.53元,工程总造价27060338.98元。2%质量保修金514514.33元,扣减2%质量保修金造价为26545824.65元。

该结算书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来源于甲方提供的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工程汇总表等。

(被告人对该结算不予认可)

1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证明: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和资质。

15、通话记录

16、收款收据

该收据由刘某4提供,内容:

(1)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9月13日,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为22038078.96。

(2)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5日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3288705元。(该款包括人社局支付的工人工资)

(3)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日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合计3477270.82元。(其中代支班组款2969025元,含超期排栅款350000元)

1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刘某4提供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2月4日验收,评定为合格。

18、代付工程欠款材料(关某2提交)

(1)2015年7月30日由易某2、黄某1签名的《42-43栋外墙收方清单》。由易某2注明“经双方结算,按此单结算所产生的费用在盘水荣施工班组的工程费扣除,由项目部代支”。该清单结算余额为190373元。

(2)2016年1月21日黄某2与甲方项目部就44-46栋内墙批荡班组的余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05735元。

(3)2015年9月23日张某1就42-46栋外排架棚工程量结算余额为251247元。该结算没有盘水荣一方的签名确认。

(4)2015年9月23日盘奇艺、盘水荣与电白县金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施工升降机结算单》,结算未收金额为235200元。

(5)莫某班组42-46栋吊塔机械结算余额为16667元。该结算没有盘水荣一方的签名确认。

(6)2015年9月26日,盘水荣与金某就42-46栋外墙砖班组的工程结算,未支475295元,扣除未做部分,实际为397102.57元。

(7)2016年3月29日刘某2与甲方项目部就44-46栋的工程进行结算,余额为808434.15元。

(8)2015年10月12日,易某2、盘奇艺与杨某2就42-46栋空中花园及地下室沙浆工程量结算,数额为212419元。关某2在结算单上注明所结算的费用在盘水荣施工班组工程费扣除,由项目部代支。

19、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盘水荣的供述

(盘水荣的口供材料共六份,除2016年2月16日作了供述外,其余五次的讯问均予以沉默,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我是2014年进入丰怡豪庭做工的,主要负责丰怡豪庭第二期B区42至46栋的施工,到2015年10月份离开,离开时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不少。因丰怡豪庭方面没有保证材料,经常做做停停,所以晚了。当时我经人介绍,交了五十万押金,就带了班组去丰怡豪庭,按照我与刘某1签订的私人合同,我就是带人去做工的,俗称中包、二包。刘某1与丰怡豪庭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给我做。

我是带人去做工的,有木工、铁工、水工、杂工、管理人员、膩子、水泥工、搬运等九个班级组,共有两百七十八人。工人的工资我只与组头结算,按进度结算工程款。2015年部分工程已经完结,工人讨要工资,我没钱拖延一段时间,后来完工的班组(木工、水泥工、铁工、水工、管理人员)自发到劳动局投诉,并向劳动局提供了工资单(工资单是每班的班组制作,我姐夫黄某3也做一些杂工的工资表),之后刘某1就拿290万到劳动局发工人工资。整个工程款大约2900万,算上刘某1拿去劳动局的290万,现在已经还了约2700万,刘某1还欠我约200万。

易某2在我工地做总工,负责工地的具体事务,他从我刚进场就一直在丰怡豪庭做,一直做到我们离开。我之前用的手机是1353****。

因为我送进度给刘某1,刘某1不批,所以不给钱我,至于刘某1为什么不批我也不清楚。

我对经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认为承建丰怡豪庭42至46幢工程总造价是27060338.98有异议。

(2)被告人盘奇艺的供述

2013年11月份,我弟弟盘水荣与丰怡豪庭的承包商王某签订了二期42-46栋的“中包”合同,当时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我和盘水荣筹的)作为工程押金。2015年3月,盘水荣与丰怡豪庭的承建商(俗称大包)刘某1重新签订了“中包”合同,之前与王某的合同作废,50万的押金王某并没有返还,而是说作为介绍费进行扣除。按照与刘某1签订的合同规定,2015年8月30日完工,但由于刘某1一方的材料未能持续供应、经常拖欠工程款,致使我们施工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完工。

我们施工队请来的工组和临时工的工资是我和盘水荣先垫付出来,我向冯某借款30多万元、盘某4借款40多万用于支付工资,盘水荣向他老婆的舅舅借款50多万元、岳父借款几十万、刘某1借款200万元(5分利息)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是由班组做出工资表,经施工员审核后交给我,我按照数额进行审核,后由盘水荣和黄某3发放给每一班的班组,由班组发放给工人。

2015年9月份,工人自发到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拖欠工资,在该局的协调下,刘某1发放了约280万的工资给工人。工人是凭工资表领取工资的,工资表是工人自己做,经过班组签名,再经盘水荣签名确认,工人从人社局领到工资表上相应的工资后,没有转给什么人,都是自己领走的。我姐夫黄某3负责施工队的资金管理。

2015年我们将木工分包给我叔伯大佬盘某2做,按每平方63至64元的价格分包给盘某2。我们将石砼班的工程分包给三哥盘某5做,按每平方13.5或14元的价格分包,工程量是6万多平方。我不认识李某1。

我认为在扣除保修金之外,总工程款应为2900多万元。在承建丰怡豪庭42至46幢楼期间,飘窗、斜屋顶、线条、拦河都是合同、图纸之内的增加工程,及一些琐碎的工程也是增加的,具体情况可以问我的总工易某2。

20、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我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阳江分公司的经理。我们公司于2013年7月与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丰怡豪庭36-46栋住宅楼工程的建设,后将工程全部发包给刘某5和刘某1,工地实际管理人是刘某1。2013年7月31日,刘某1将其中42-46栋的劳务分包(包工不包料)给王某,王某实际没有进场施工,直接转包给盘水荣进场施工。2015年3月份,我们公司和王某、盘水荣协商,王某退出,由盘水荣做,我们给盘水荣的价格还是按照当时王某做的价格一样,并于2015年3月23日和盘水荣补了一份合同,将之前所有的工程量直接和盘水荣签订合同,当天就将工程款共计16728078.96元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将该笔工程款给了盘水荣。2015年3月25日,盘水荣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5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合同内的工程量。2015年9月初,有几十名民工到阳江市社保局投诉吴川公司没有支付工钱,经阳江市人社局取证调解,我们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给了296万给黄某3等69名民工。但是我们公司经过了解,这69名民工中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四人根本没在工地工作,当时是盘水荣向人社局提供四人虚假的做工凭证,才导致人社局认定我们公司拖欠了林某3等四人的工资共计122000元。

2015年8月15日合同期满后,盘水荣还有80多万元的工程未完成,刘某1又催盘水荣加派人手尽快完成手尾工作。刘某1也跟盘水荣谈过,盘水荣要求刘某1按总工程造价28376296.9元给钱其,不能扣除未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款,也不能扣之前合同约定的2%的保修金和超期罚款,还有其之前在工地做的电线等临设也要立即拆走,否则其就继续闹事,刘某1见其这样无理取闹就不跟其谈判了,之后盘奇艺又到工地闹事,说项目部拖欠工人工资,不准工地开工,我们见这样闹下去也不是办法,就叫盘水荣登记好拖欠工人的工资,大家到劳动局去谈。后来我们项目部于2015年9月25日、26日在市劳动局共支付给盘水荣那班工人310万左右(盘水荣提交的工资表总额是3587190元,有几个人没有去拿工资,所以支付了310万左右)。按合同及工程量计算,盘水荣所报的工资表在扣除其之前所领的工程款和项目部代其支付的款项,盘水荣多领取了200多万元。

自从2015年9月25日发工资之后,我们就联系盘水荣解决超支的事,其一直不出现,手机也不接,项目部就跟其当前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总结算,总结算的时候,双方都有参与,我方有杨某3、关某2、刘某1及司工部、预算部、财务部等人参与,盘水荣一方有盘奇艺、黄某5、易某2三人参与。

辨认笔录:杨某3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辨认出在劳动局领取工资的董某、梁某1、盘某6(三人平时没见过);辨认出盘某3不是工地上的工人。

(2)证人王某的证言

2013年丰怡豪庭二期开工,刘某1挂靠吴川建安公司做了总包,我从刘某1处分包了42至46幢楼工程。因我没有什么经验,就将工程分包给盘水荣,并于2013年7月与盘水荣签订合同,盘水荣也通过银行转了50万元押金我。到了2015年3月,因结算和工地的事,我跟盘水荣发生分歧,盘水荣指使工地停工,于是我决定退出来,由盘水荣直接跟刘某1对接施工的事。退出时,我和刘某1、盘水荣三方进行了结算,通过计算,我已将1600多万元工程款给了盘水荣,剩下的工程款由其跟刘某1结算。当时按工程量算我应得80万元利润,扣除之后我取的50万元押金和我个人花费的7万元,还应得23万元左右,但盘水荣不肯给,并以停工要挟,后来怕刘某1难做,就同意不追究那23万元的事而退出合同。

(3)易某2(盘水荣的总工)的证言

盘水荣、盘奇艺承接丰怡豪庭42至46幢楼工程后,我担任盘水荣的总工。跟总施工方的结算、核对工作也是由我对接的,有很多结算单都是由我签名确认的。

2015年9月,工人到劳动局上访,项目部就跟盘水荣、盘奇艺进行总结算,当时工程完成了九成几,还剩下一些地下室、腻子及一些附属工程未完成。盘水荣跟项目部谈好,剩下的手尾工程除腻子装修外,其他的工程都由项目部接管。

2015年8月份,盘某2等工人因为问盘水荣要不到工资,便开始在工地闹事,之后人社局、刘某1派人来做工作,经过协调,刘某1同意先垫付工资。9月份的一天,盘水荣、盘奇艺在办公室对我讲刘某1还欠其工程款,当时黄某3也在,到时做工人被拖欠工资表时多报些钱,盘奇艺并向我承诺如果出现问题由其担当,我见老板这么讲,只能听其安排,盘水荣和盘奇艺见我和黄某3同意之后,就叫我们做表报称被欠工资300多万元(我印象中欠工人100多万元工资),并叫我配合黄某3做好那些工人被拖欠工资的工资表,当时黄某3的女儿还在办公室里帮忙。之后工人凭我们这份假工资表到人社局领工资,没有多报的工人领钱就回去了,多报工资的工人将钱交给盘水荣和盘奇艺,由他们结算后再发工资。当日我在劳动局那向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领了二十九万元,之后将那笔钱回丰怡豪庭的工地交给了盘水荣。

经我翻阅《拖欠工资花名册》,盘某5被拖欠工资10多万元,并不是工资表所写的407000元;李某1被拖欠工资几万元,并不是工资表上所写的348800元。去人社局讨薪前,盘水荣、盘奇艺叫我帮黄某3做一份假的拖欠工资名册,拖欠金额是由盘水荣、盘奇艺决定的,当时他们安排易某1班级要做145660元工资,实际易某1只有几万元(三四万)工程款。当日去领钱前,盘水荣、盘奇艺承诺已离开工地的工人去人社局领钱的每人都可补贴200元。

在2015年3月份,项目部曾经发过一次告示叫盘水荣他们迁出工地,在拆工棚前一日,项目部一个工作人员到工棚贴过告示,要清场,要求盘水荣将物品搬走,我将情况告诉黄某3和盘奇艺,盘奇艺讲了句,其要清就清。

2015年9月份,我们工地的工人到劳动局上访,项目部就跟盘水荣、盘奇艺进行结算,当时工程量已完成了九成几,还剩下一些地下室、腻子及附属工程未完成。腻子完成的工作量的具体情况要腻子班的组头李某1会清楚一些。双方结算时,盘水荣、盘奇艺叫我算一下,扣除盘水荣之前领的工程款及9月份项目部在市劳动局代支的那三百万多工资,盘水荣还结余十至二十万工程款,当时还有一百万多元增加工程款双方还未确认,但项目部不认可我计算出的数,说盘水荣禽了工程款,还要还钱项目部,具体超领多少钱没有跟我讲。

经侦查人员将关某2于2016年3月10日提供一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给我看:(第一条)我没有异议。(第二条)我没有异议,因为项目部支出的钱都是有收据的。(第三条,第一至第七项)我没有异议,当时收方的时候我也签名确认。(第三款,第八项)我对代支排棚款35万元有点异议,当时因为超工期,张某1要求盘水荣补偿超期款70多万元,因为超工期张某1也有责任,当时不肯补偿这么多钱,大家也一直在拖着这件事,我不清楚项目部是以什么标准补偿35万给张某1的,这笔数不是我经手,所以这35万的准确性我不敢肯定。(第四条)盘水荣离场有剩下首尾工程,具体的工程款必须按实际施工情况计算。(第五条)盘水荣与刘某1签的合同是按每超期一日交1000元罚款,超期几个月不用罚款这么多钱。(第六条)我不懂名义损失费的事。

盘水荣与丰怡豪庭项目部争议的合同款是二千八百三十多万元,增加工程款有一百一十多万元,共计二千九百多万元。首尾工程的工程款已经计算在代付工程款二百六一万多里。由于合同相对性,项目部支付给张某1的排栅超期款不应该算在盘水荣的头上。

辨认笔录:易某2辨认出盘奇艺、盘水荣、陆某1(陆某2)、董某(友记)、黄某3、梁某1(阿维)、盘某6、黄某5。

(4)证人关某2的证言

我是阳江市江城区丰怡豪庭楼盘总工助理(副总)。2015年9月初,项目部代盘水荣支付300多万工资后,刘某1要求盘水荣离场,并安排我和施工员跟盘水荣一方进行总结算,盘水荣也同意结算,由其总工易某2做单来让我带施工员核算,经我核算工程进度单和结算款时,发现盘水荣他们多出了三四十万,我就将单退回易某2。两日后,盘奇艺打电话叫我按照其做的工程结算单报给老板,不要告诉老板多报的那几十万,我不肯,其就警告我不要强出头。9月5日,盘奇艺用微信发了一句“枪打出头鸟”的话给我,有一支枪的形状。9月16日凌晨,我停在家门口的小车被别人砸了。10月份易某2又将相关的结算材料提供给我,经核算按盘水荣施工组完成的工作量,盘水荣还从项目多取了2758204元。

之前我配合办案单位调查过丰怡豪庭工地的事,当时提交过一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给你们,那一份结算表中未入班组工程的数量清单是按现场施工员提供的清单,计价是按盘水荣合同计价,所计算出的858702.78元是预算价,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无法计算出实际发生金额,现42至46幢楼的工程全部完工了,按实际发生余额计算,首尾未入班组工程开支合计405393.53元,我更正了这份《42-46栋承包工程部结算》,同时根据实际支付补充了一些新增支出,今天将这份新《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提供给你们,同时还附有各项开支的证。《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的第三条盘水荣未支出部分,根据实际开支情况,新增了代支排栅超期补偿款35万元,所以盘水荣未支部分实际为2969025元,今天我交的这一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是计算到2016年1月31日截止的,估计还有一两万元手尾工及一些维修未完成,还在做这些手尾工,因为金额不大,所以没有计进这份《42-46栋承包工程总结算》。第一条的包工总价28376296.9元是由预算部按合同单价和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出来的,第二项按财会支付部分25619247.26元的数目是丰怡豪庭项目部的财务计算出来的,其中包含在人社局代支的那300多万元工资。盘水荣方称的增加工程是合同内工程,不属于增加工程量。第四条首尾未入班组工程(按现场施工清单)合计536212.28元由项目部预算员结算出来的,还不是实际发生数,405393.53元是完成这些未入班组首尾工实际开支的工程款,两数相减得出130818.75元是多预算出来的数,就计算回盘水荣一方。据总结算,扣除财会支付部分、盘水荣未支部分、首尾未入组工程、工期超期损失、公司名义损失费,盘水荣共超支4295667.3元。

辨认笔录:关某2辨认出盘水荣、盘某3(盘某7,经常在工地出现,有时帮忙放水泥浆)、盘奇艺(财务)、董某(友记,工地做杂工)、黄某3(工地出纳)、盘某6(阿通,工地开车买东西的)、黄某5(介绍工程给盘水荣)、易某2(盘水荣工地的总工)。

(5)证人杨某3的证言

我是丰怡豪庭项目部的总施工,负责工程量核算、质量监督、安全生产。2015年3月25日,在刘某1的协调下,王某把合同转给盘水荣,每平方435元,但要求盘水荣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工程。盘水荣就于2015年4月开始施工,到了合同规定的日期都没有完工,这时盘水荣开始闹,并鼓动施工队到阳江市劳动局投诉项目部,不支付工人工资。为了施工正常开展,项目部就让盘水荣制作工资表,我们项目部按工资表为盘水荣垫付了300多万元的工资,并要求盘水荣离场。盘水荣领到300多万元后,很少露面,就算出来也是装疯卖傻,后我们通过和盘水荣的总工和财务进行核对,发现盘水荣超额支取了270万元,我们把这个情况告知盘水荣,盘水荣让盘奇艺看,盘奇艺不肯签名,并指使他施工队霸占工地的临时设施,之前施工使用的木方也不许我们项目部清理,还让专人看护,为此还打了我们工程队的人。

当时结算时,我们发现易某2制作的结算表比实际情况多了30多万元,我就要求副手关某2重新制作工程单,这时盘奇艺威胁关某2,让他不要多管闲事,并发微信给他“枪打出头鸟”,还附上一支手枪的图片。9月16日凌晨,关某2小车被别人砸了。11月6日9时许,我住的地点被泼油漆,我怀疑是盘奇艺指使他人做的。2015年11月2日,我们口头通知易某2和黄某3,叫他们离开临时设施,并把建筑废料拉走。到了11月19日我们清理废料时,有四、五个年轻人手持钢筋,攻击我们的施工人员,我听工人说,他们在当日下午17时许,向我们开了一枪。

辨认笔录:杨某3辨认出盘某3(盘水荣侄仔)、盘奇艺、黄某5、梁某1(盘水荣工人)、盘水荣、易某2(总施工)、盘某6(盘水荣的侄仔)、黄某3(盘水荣的姐夫)。

(6)证人刘某2的证言

2015年6月12日,我与盘水荣签订分包合同,由我负责(丰怡豪庭)42至46栋墙、地面砖及附属的工程,之后我就进场施工做了一个月左右,盘水荣跟项目部闹矛盾,盘奇艺不让我们开工,还剪了工地的电线(第一次是2015年10月份,有人拆电闸;第二次是2015年11月份,我亲眼看到盘奇艺在44栋对面那里拆电闸),项目部通知我带人去开工,双方一直僵持着,当时我想离场不再做了,后来,工地总包老板刘某1找到我叫我继续开工,并叫我工组直接跟项目部结算,工程款也是由项目部支付,以后再由盘水荣的工程款中扣除,我见工程款有保障就同意继续施工,并于2015年9月5日跟刘某1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经我看了结算表,我分包总工程款是1157089元。我跟盘水荣结算过两次工程款,一次是其通过黄某5给了我4.5万,另一次是其确认进度款,我到项目部领取了18万元。剩下的工程款已全部跟项目部结算清了。

按照合同,扣除我之前领取的22.5万元,项目部还要给我932089元,因为我有123654.85元工程量是张某2带人帮忙做的,所以这笔钱给了张某2他们,扣除了张某2的钱,加上我请时工的钱63568.01元,项目部共需给我872002.16元。

(7)证人黄某1的证言

2014年底我刚进场施工时,跟盘水荣签过一份合同,分包42和43幢楼(外墙批荡、贴砖),并于2015年4月7日时签了一份合同。42和43幢楼的工程量在收方清单里有详细记录的,是经盘水荣及其的总工易某2签名确认的,工程总金额是920373元。我施工期间向盘水荣借过两次钱共73万,但是给钱我的却是项目部,因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已经说明,我是到大包(刘某1)的项目部拿钱,盘水荣只需要签名确认就行了。到了2015年7月份左右,盘水荣跟项目部发生矛盾,盘水荣也没有在工地,我就直接找项目部,由项目部跟我们对好数领钱。项目部是将(剩下工程款)190373元转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

(8)证人刘某4的证言

我是吴川派驻阳江市丰怡豪庭项目的财务人员。我之前向办案单位提供的一份王某、盘水荣班组进度明细表是截至2015年12月1日的。王某、盘水荣班组从项目部领取款共26436783.96元,而且还差一份代支盘水荣班组电费、月饼款、电梯司机工资共42463.3元的开支未算上来,补上来这42463.3元,从财务账来算,截至2015年12月1日,王某、盘水荣班组从项目部领取款共26479247.26元。这还不是全部,刘某2、张某1只取了部分钱,他们还有部分工程款还要项目部继续支付,但我们提供给关某2结算的25619247.26元是王某、盘水荣班组截至2015年9月25日止的取款数,这笔数还包括项目部代盘水荣支付给莫某的25万及42463.3元电费、月饼款、电梯司机工资开支。财务结算出的25619247.26元是包含了2015年9月24日和9月25日在人社局代支的300多万元。

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是2016年2月4日验收的。我公司现提供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复印件一份。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已经做好了结算书的,是由第三方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2日制作的《阳江市丰怡豪庭42-46栋宅楼工程结算书》。2015年9月24日前(不包含9月24日)盘水荣班组共领取工程款22038078.96元,但是盘水荣工组按进度量报上来的进度款为18282989.66元,按合同约定盘水荣是应该按进度领取80%工程进度款的,因此该时间盘水荣按进度就超领了3755089.3元。但按100%工程款计,公司大约尚欠盘水荣81.5万元。

盘水荣领取上述22038078.96元我制作了一份盘水荣班组领取进度款明细表共2页,并且附有59张领款收据复印件。盘水荣在2015年9月24日、25日领取工程款(含工人工资)的收据总额为3288705元,但工人在劳动局领取工资实际金额为3090905元,2749390元这个数目应该没有统计完整。订《工资发放协议书》后,刘某1除了代支盘水荣班组工人工资3090905元,至今日(2018年10月30日),还代支了3477270.82元工程款,其中包含由盘水荣确认的黄某1、黄某2等班组的工程款2969025元。该3477270.82元支出附有明细表及凭证复印件。

(9)刘某1的证言

我是承包建设阳江市丰怡豪庭36至46栋住宅楼工程的承包商。2013年7月31日我将其中的42-46栋(包工不包料)工程分包给王某,但是王某实际是没有进场施工的,他直接就转包给了盘水荣进场施工。工程建设期间,盘水荣很是拖拉,工程进展缓慢,到了2015年3月份的时候,盘水荣就说没钱了,我们给的价格他做不来。后来我们项目部就直接给到盘水荣做,我们给到盘水荣的价格还是按照当时和王某做的价格一样的。在2015年3月23日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盘水荣补了一份合同,将之前所有的工程换成是直接和盘水荣签订合同的。2015年3月23日我们就将工程款共计壹仟陆佰柒拾贰万捌仟零柒拾捌元玖角陆分(16728078.96元)给了王某,之后王某就将该笔工程款给盘水荣。后来我们就按照工程进度付工程款给盘水荣,但是工程进度一直很慢。2015年9月份,有些民工到阳江市人社局投诉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支付他们工资,后来经阳江市人社局调解,于2015年9月25日给了296万元给69名民工。领工资的时候拍了照片证实的。是后来我们在查看领款照片时就发现其有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四人没有在我们工地做过工,我经常在工地的,但是我从来没有见过这四人在工地做工,这时我们才发觉被骗了。林某3领取了32500元工资,董某领取了30750元,袁某领取了27250元工资,欧某领取了31500元,领工资的时候,在阳江人社局取的,这四人共诈骗了我们公司122000元人民币。

今年9月份左右,盘水荣和盘奇艺带其手下的那班工人到市人社闹过,那些工人投诉我工地欠薪,后经过人社局协调,我支付300多万元给盘水荣手下的那班工人。根据2015年3月份我跟盘水荣签订的协议,盘水荣应在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42至46幢楼的全部工程,但因为其的管理问题,2015年8月15日其都无法完成,还有100万左右的工程量未完成,我怕其拖拉,就要求跟其总结算,并要求其班组的人马上离场,剩下的首尾工作由我安排其他班组的人加班完成,当时盘水荣也同意,经双方按合同粗略算了一下,盘水荣在扣除之前领的进度款,还有120万元左右未领,盘水荣嫌钱少,说工程没钱赚,不准我按合同结算,只能按其计算出来的数给钱其,因为我们之前是签订了施工合同的,而且其所列的大概多报了100多万元,所以我坚持按合同结算,盘水荣不肯,扬言如果不按其报的数给钱就在工地搞事。之后我安排其他班组的工人接管其剩下的那些工程,盘水荣的大哥盘奇艺就在工地搞事,不让工人施工,还出言恐吓那些工人,造成其班组的人不敢接手其剩下的那些手尾工,而且其还多次恐吓负责结算的工作人员,我怕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因为我超了工期是被开发商罚款的,就多次找盘水荣和盘奇艺、黄某5谈,因为我知道这个黄某5介绍盘水荣来做的,但盘水荣和盘奇艺不肯罢休,也不肯按合同结算,之后盘奇艺继续带人在工地闹事,阻止工地施工,2015年9月份初,我接到人社局的通知,说有工人到人社局投诉我工地欠薪,我一了解知道是盘水荣和盘奇艺带人到人社局那闹事,他们这样闹也是为了逼我给钱他们。

为了配合政府平息上访,我就同意为盘水荣垫付工资发给那些工人,到时再在盘水荣的工程里扣除,之后我叫盘水荣制工表给我,因为其手下的那些工人其最清楚的,但盘水荣制出来的工资是拖欠了350万元工资,我见相差这么大,怀疑盘水荣在工资表造假,质问过盘水荣和盘奇艺,盘水荣和盘奇艺讲是真欠了这么多工人工资,当时黄某5也在场的,我也就这事向人社局反映过,人社局要求我提出证据,但我手头也没有盘水荣手下那些工人的工资底单,最后迫于上访的压力,我只能按盘水荣制的工资表发工资给那班工人,之后分两日我在人社局发出了350多万元工,具体金额工资表有登记,我们垫付了350多万元工资进行结算,盘水荣所领的工程款超领了270多万元。从我垫了工资后,盘水荣一直没有出现过,我打电话给其,其也不接。我认为其也知道多拿了钱,也不好意思见我,只不过想通过盘奇艺在工地搞事,想问我再要一笔钱,但其再问我要钱也是无任何道理了。自从我拆了原来提供给他们住的工棚,盘奇艺也没有再在工地出现了。

辨认笔录:刘某1辨认出盘水荣,辨认出董某、林某3、袁某、欧某在阳江市人社局领取工资,但没有见过四人在丰怡豪庭做工。

(10)证人李某1(腻子组组长)的证言

2015年2月份至10月份,我在丰怡豪庭负责腻子组工程。我于9月份向盘奇艺索要工程款时,盘奇艺告诉我没有钱,并且称丰怡豪庭还欠着他的工程款,如果我想要领取工程款就和工人一起到劳动局声讨丰怡豪庭,这样才能够顺利通过劳动局强制丰怡豪庭方向我们支付工程款。后我们于9月8日向劳动局提交了相关拖欠工资的花名册(花名册是盘奇艺制作的),并于2015年9月25日按照花名册上的数额领取了348800元,领款当日都是工人本人领钱,领到钱后在办公室门口将全部现金交给盘奇艺,当日盘奇艺付给我6.5万,再加上之前借的4.2万,其共向我支付了10.7万元工程款。

我们总工程款应该是16万多,拖欠工资花名册要比实际欠薪多报了18万多,盘奇艺声称多报的那部分是丰怡豪庭拖欠他的工程款,他怕丰怡豪庭不肯向他支付这部分工程款,所以他当时找到我们工人商量,让我们工人在向劳动局反映欠薪的时候将实际未领取的酬劳报大一点,这样多出来的则是盘奇艺的。

辨认笔录:李某1辨认出盘奇艺、盘某6(跟盘奇艺做工的、盘水荣、黄某3(阿雄,帮盘奇艺出数的)。

(11)证人李某2(李某1的大哥)的证言

我跟李某1于2015年4月份左右到丰怡豪庭盘奇艺承接的42至46幢工程里做腻子工作,当时跟盘奇艺谈好每一平方的价格是5.5元,工程量有三万平方左右,之后我们又请了关某3、并开锐、曾某、陈某2等人帮忙,他们工资是每日200元。截至2015年8月份,盘奇艺只跟我结算了五万多元工程款。

2015年8月份开始,盘奇艺通知各施工组带人到丰怡豪庭的工地里闹事,迫使开发商借钱给其,当时盘奇艺打过电话给我和弟弟带人过去,我们腻子班全部工人到场助阵。我们在丰怡豪庭的工地闹了两次事,大家主要是拦住出入口,盘奇艺还叫了其几个亲戚上楼顶装扮成跳楼。之后盘奇艺、盘水荣又通知大家到市劳动局信访,想通过劳动局强迫开发商给钱。到了9月份,盘奇艺打电话跟我讲(记得其也当面跟我和李某1讲过),开发商已同意劳动局发工资给工人,但其想从开发商弄些钱回来,到时去劳动局领取钱的时候其会做张假工资单,让我们班组的人按工资单上的金额签名领钱回就行了。我按盘奇艺的意思跟我们腻子班的几个工人讲了这件事,大家都同意配合盘奇艺去取钱。9月8日,我们腻子班等七人到市劳动局二楼办公室里取钱时,我见腻子班七人的工资单共有348800元,开工日期是2015年2月1日,而我们的工程总量是160000多元,之前还预借了5万多元,而且实际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4月份。这份工资单我们是多取了23万多元,我在工资单上签名领取了我那份51200元,刚出办公室门口,就按盘奇艺的要求,将钱给了盘某3,当时盘某3带着一个麻包袋在那装钱,当天晚上,盘奇艺又预借了6万工程款给我们。之后我们又回到工地将剩下的手尾工完成了,完成了工程量,盘奇艺共只给我们11万左右,还欠5万元左右仍未给。

辨认笔录:李某2辨认出盘水荣、黄某3、梁某1(阿维)、董某(盘奇艺的亲戚)、易某2、盘某6(盘奇艺的侄子)、盘奇艺、盘某3。

(12)证人曾某的证言

我于2015年4月份开始在丰怡豪庭的腻子班组工作,一直做到2015年12月份。期间我于2015年9月份的时候去过劳动局,当天早上,阿艺到工地让大家停工,并说“丰怡豪庭没给钱我,我没办法给大家结算工程款,我们大家一起去告丰怡豪庭”。我到劳动局后,发现工资单上写我从2月份开始工作,每月有八千元,被拖欠工资四万八千元,事实上我从4月份开始工作,每月工资不到四千元。从劳动局取钱后,李某2拿了一个塑料袋,我们班组的人都将钱放入袋内,之后李某2在劳动局大门口将装有钱的塑料袋放进一个蛇皮袋,该蛇皮袋由阿艺的亲戚拿着。到现在我还被拖欠一万多元的工资。

辨认笔录:曾某辨认出盘奇艺(阿艺)、在丰怡工地上看到梁某1。

(13)证人陈某3的证言

我于2015年3月份至11月份在丰怡豪庭工地打腻子,主要是负责42至46幢。开工时,李某1给我的工资每日200元。2015年农历八月十五前一两个星期,工地有很多工人问盘奇艺要工资回家过节,盘奇艺讲开发商没钱给其,如果想拿钱就去劳动局上访,于是大家就到市劳动局反映情况,经过劳动局协商,开发商答应代盘奇艺发放工人工资。之后李某1在工地集齐我班组的人讲盘奇艺要求大家多报一些工资,大家听到做假多报工资有点不愿意,李某1讲盘奇艺承诺过,如果造假出事由其一个人承担,否则就很难拿到工资,大家想快点拿工资就答应了。2015年9月8日,李某1在市劳动局拿出一份工资单叫我们签名,我见到工资单上写着我被拖欠工资有496000元,我们腻子班组共拖欠工资有30多万元,签名后,过了十多天的中午,我在劳动局二楼一个办公室里领到了496000元现金,我们领到钱之后,盘奇艺在一楼门口叫我们将钱全部给其侄子阿宝,我们将钱交给阿宝后就回了丰怡豪庭工地,当晚,李某1跟我们结算工钱,当时我拿了15000元。

辨认笔录:陈某3辨认出易某2(跟盘奇艺做工的)、盘某6(盘奇艺的侄子)、盘奇艺、盘水荣、盘某3(盘奇艺的侄子)。

(14)证人关某4的证言

我于2015年1月份至10月份在丰怡豪庭工地做腻子工,每天工资是150元。2015年8月份一天早上9时许,李某2告诉我,盘奇艺通知他让我们腻子组的工人到丰怡豪庭施工办公室那里讨要工资,我去的时候大约10多人在那里,我在办公室外面等了大约30分钟就离开了。

几天之后,李某2告诉我,他说盘奇艺通知他,让他让我们腻子组工人都去劳动局办公室讨要工资,当时盘奇艺当我们的面做了一个拖欠工人工资花名册,并让我们提供身份证,我看到该表上面拖欠我们腻子组的工资是34万元,实际上拖欠只有10多万元。大约又过了3天,李某2通知我们到劳动局领工资,当时我在盘奇艺写的那张表上签了名,并领取了49600元(我实际工资大约是1万元左右)。我从劳动局出来后,将钱交给了盘奇艺。

工资表上的49600元这个数额是盘奇艺写的,盘奇艺说签名取出钱我们才有工资拿。

辨认笔录:关某4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盘某6是其在工地见过的工人。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

我于2015年2月份至7月底在丰怡豪庭工地做腻子工,工资每天差不多是200元。2015年8月份一天上午10时许,我听说丰怡豪庭开始发钱,于是就到丰怡豪庭工地的办公室,但我看到没有钱拿,且听盘奇艺在那里说:“没钱,我们去劳动局那里告他”。过了几天之后,李某1通知我们说,盘奇艺让他通知我们腻子组的工人去劳动局办公室讨要工资,还让我们提供身份证给他。盘奇艺就开始用我们腻子组的人的身份证制作花名册,并填写了假的工资表,本来我工资大约是一万几千元,盘奇艺写了51200元,腻子组的总工程是大约16万元,盘奇艺写了348800元。当时有人提出写这么多都不是实际数额,盘奇艺说不关事,到时大家按照这个数额去领钱就可以了。

到了快过中秋节那天,李某1通知我,说盘奇艺通知他让他通知我去劳动局领工资,当天下午4时许,我在劳动局领取了51200元,后盘奇艺在门口让我将钱交给他,由他统一支配,我给钱盘奇艺后,我们腻子组就回到工地的办公室那里,在办公室里,李某1就给了我3000元工资。

辨认笔录:陈某2辨认出盘某3、盘奇艺(盘奇艺)。

(16)证人关某3的证言

2015年2月份,我在丰怡豪庭的工地打腻子,每日工钱是200元,平均一个月开20天工左右,就算开足工,一个月也就是6000元。2015年9月8日,李某1打电话叫我到市劳动局登记工资,后我到劳动局,李某1在一楼拿一份工资表给我签名,我见腻子班七人的工资都是多报了(我的工资按8000元一个月计算,工作期间,李某1也发过一部分工资给我,故工资单明显是多报了),我问李某1为什么多报,李某1讲工资表是阿艺他们做出来的,我们只要配合签名就行了,之后我就签了名。过了十多天,李某1打电话给我,说阿艺通知大家带身份证去劳动局拿钱,之后我在劳动局二楼一办公室按之前签名的那份工资表领取了48000元,出了办公室门口,我按李某1的要求将钱交给他,等大家都领完钱之后,阿艺叫大家将钱都给回其,李某1就将钱交给了阿艺身边的一名男子。当晚李某1在丰怡豪庭工地给了5000元我,说等全部工程完了再全部跟我结算。

辨认笔录:关某3辨认出经常盘奇艺(阿艺)、易某2(总工)、在工地盘某6、在阿艺身边收钱的盘某3。

(17)证人李某3的证言

2015年8月份,很多工人问盘水荣要工资,盘水荣讲没钱给,那些工人就在工地闹事去问开发商要钱,我记得有一次有很多工人拦住工地出入口,当时我也在工棚,他们闹了一两个小时就散了,之后李某6回到工棚跟我讲其和几个工人到了楼顶假装跳楼,但被拦了下来,工人闹了几次之后开发商同意发工资给大家。到了9月份,盘水荣通知我们到市人社局签名核对工资,后黄某3在人社局一楼拿出一份工资表叫我们签名,我看了一下工资表,工资写了86000元,这个数明显是多了(我记得工地大概还欠我4万左右工资,多报了4万元,大哥李某7多报了4万元左右,工资表上我父亲李某8被拖欠的工资是10万元左右,我母亲刘某6被拖欠的工资是6万元左右),我就问黄某3为什么写多我工资,黄某3讲开发商拖欠工程款没给,在工资表上做大点数问开发商多要点钱。我和父母、大哥签名后的十天左右,盘水荣、黄某3通知大家到市人社局拿钱,我就和家人到人社局,按原来签名的工资表领取了86000元。当天晚上,我一家人在工地将在人社局领到的钱还给黄某3,我父亲跟黄某3在对数,当晚我和大哥、父亲、母亲四个人共领到了16万左右,正式跟工地结算清了工资。

辨认笔录:李某3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盘某1、李某6、黄某3、盘某6、盘某3、易某2。辨认出在工地做杂工董某(友记)、谭劲、梁某1。

(18)证人盘某1的证言

我于2014年3月开始在丰怡豪庭石砼班跟我三叔盘某5打工。盘水荣、盘奇艺是我的叔叔,我们石砼组有盘某3、阿朝、阿杰等七八个人,我每月工资6000元。2015年8月或9月,中秋节前不久,工人拿不到工资就在工地闹事,当时有工人爬上塔架扬言跳楼,也有人到市人社局上访,后来人社局派人来调查。过了不久,工地项目部通知我们到人社局登记被拖欠工资情况,我到人社局一楼盘某5就叫我在工资表上签名,签名之后的十几日(中秋节前两日),我在人社局按工资表上登记的金额领取了90500元,比我实际工资多报了18000元,盘某5讲多报的算是补贴给我的,这笔钱我就自己拿。

在阳江市人社局调取的“拖欠工资花名册”里面签领工资的签名是我的,工资表上的“被拖欠工资年月”和“被拖欠工资金额”两栏内容我不清楚是谁填写的。拖欠90500元是盘某5算出来的。我是2014年3月左右才到石砼班,跟三叔盘某5打工,盘某5答应给我每月6000元工资,但一直没有支付给我,大概欠我7万元工资,并不是工资表填写的90500元工资,我听盘某5讲帮我多报了18000元工资。

辨认笔录:盘某1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易某2、黄某3、李某6、李某3、梁某2、梁某1(阿维)、董某、盘某6。

(19)证人易某1的证言

我于2015年3月至6月30日在丰怡豪庭工地负责窗台、沉池、防水、管道封砖、批灰、上沙上料等工作,工资是一万元左右。在去人社局前几天,盘水荣叫我到工地办公室,并给我一份工程结算单,我看结算单的款项后,问盘水荣“这个数目没有这么多”,盘水荣回答“你没有这么多,但我要向老板拿这么多,你的钱我到时会计算给你,你按照这个款项计算好人头就行了”,我说“做工仔的钱都算清了,他们肯定不肯来的,这样我只能找亲戚帮忙了。”盘水荣又说“你按照结算单的款计算好就行了,有事是我的事。”我听他这么说,就找孙某等人的身份证制作了一个拖欠工资花名册。去劳动局当天,我和老婆孙某(在工地帮我上沙)、林某1(女婿,没在工地做过工)、林某2、关某1(后两人是林某1父母,没在工地做过工)去劳动局要钱,拿了145660元,拿钱后出到人社局门口将钱给了黄某3。次日,在工棚结算时,黄某3给了大概三万元我。

辨认笔录:易某1辨认出易某2、盘水荣、黄某3。

(20)证人关某1的证言

我没有在丰怡豪庭工作过,我是做砌砖工作,工作的负责人是阿琼,阿琼也在丰怡豪庭承包工程。2015年5、6月份,我去人社局签了一份东西,是阿琼叫我签名的。2015年9月8日,我到人社局领钱,拖欠工资花名册上写着是20030元,我当时就领了20030元,我丈夫林某2、儿子林某1好像都领取了28000元,最后我们都将钱给了阿琼。

辨认笔录:关某1辨认出易某1(阿琼)。

(21)证人林某1的证言

2015年9月,易某1告诉我他在丰怡豪庭做工期间,工人的工资全部预先支出了,但丰怡豪庭方面还没将工程款给他,于是他和其他班组到劳动局讨薪,由于他的工人已经完工离开并找不到了,他想我们一家三口冒充在他的班组工作的工人,到劳动局讨薪。于是我把我和我父母的身份证都给了易某1。2015年9月24日,我们在劳动局的一张拖欠工资表上签名,我记得和父亲林某2都领取了28800元,母亲关某1和易某1老婆孙某都领取了20030元。

辨认笔录:林某1辨认出易某1。

(22)证人林某2的证言

2015年,易某1叫我们冒充是丰怡豪庭工地的工人到市人社局向开发商讨薪,我碍于面子就和老婆、儿子同意帮其讨薪,之后易某1拿走了我、关某1、林某1的身份证,做了一份假的拖欠工资花名册叫我们三人签名。后来易某1通知我们到人社局领钱,我在人社局领取了28800元,并在人社局二楼将钱交给易某1,易某1又将我和关某1、林某1的钱转交给一个肥佬。

辨认笔录:林某2辨认出易某1、黄某5(肥佬)。

(23)证人李某9的证言

我是盘奇艺的老婆,2015年8月份左右,有几十个工人聚在工地里拦路,还有几个人爬到楼顶上扬言如果取不到工资就跳楼。到了9月份,盘奇艺和盘水荣手下的那些工人又到阳江市人社局,当时有几十人去,盘奇艺和盘水荣跟丰怡豪庭的开发商谈过几次,最后开发商同意垫付工资,由盘奇艺、盘水荣、黄某3、飞仔制了工资表,再叫那些工人签名,他们将这些资料送到人社局。过了几日,盘奇艺和盘水荣就通知大家到人社局拿钱。

辨认笔录:李某9辨认出黄某5(老黄)、盘某3、盘奇艺、梁某1(维记)、易某2、盘某1、盘水荣、盘某6。

(24)证人李某5的证言

我是盘水荣的老婆,2015年中秋前的一段时间,刘某1拖欠了工程款,工人找盘水荣要工钱,没办法了才去劳动局,后来在劳动局的协调下就给工人发了钱。

(25)证人黄某3的证言

我于2013年10月份至今,跟盘水荣到丰怡豪庭工地工作,负责管理材料及统计散工的工资,每月5500元,由盘水荣发给我。2015年9月期间,盘水荣同丰怡豪庭的老板刘某1发生经济纠纷,在劳动局介入后,我从劳动局处领取到盘水荣欠我的工资约10万元。按我所知约有四十人到劳动局领取盘水荣所欠的工资,每个工人到劳动局领取所欠工资的金额时,都要经盘水荣核实并签名确认,才能领取。

(26)证人盘某6的证言

我是2013年10月开始在丰怡豪庭做工的,盘水荣每个月给我六千元固定工资,2015年9月份在阳江市人社局拿到了工地老板刘某1发给我的84900元工资后就没在丰怡豪庭做了。大约有几十人通过阳江市人社局在刘某1那里拿工资,我们做工的情况记录是盘水荣提供给阳江市人社局的。

(27)证人梁某1的证言

我从2014年7月到2015年8月份在丰怡豪庭42栋至46栋做防爆工作,即防止水泥开裂,需要对每层楼的水泥挂网等工作,我是防爆组组长,组员有林某3、欧某、董某,袁某。当时和五叔讲好,每一层,我们防爆组拿400元。2015年8月5日或7日,工程完工后,我向盘水荣要钱,盘水荣说公司没有结算钱给他,他让我向公司要钱,公司说让我们找盘水荣要,他们推来推去,我们防爆组就去劳动局讨要工资,最后在劳动局拿了公司的钱。总计我们拿16.4万元。

辨认笔录:梁某1辨认出盘水荣、盘奇艺(老五)。

(28)证人林某4的证言

我在阳江丰怡豪庭住宅建设小区36-46栋建设工地做现场管理的。我知道有69个民工通过市人社局领取我们公司工资,但平时在工地实地巡查,我在工地是从来没有见过领取工资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很面生。我们是按照盘水荣提供的用工证明才在市社保局的调解下给他们发放工资的,林某3、董某、袁某、欧某这四人领钱是因为做了打爆模、打毛、保温钉、挂网等杂工,分别领取了32500元、30750元、27250元、31500元。

(29)证人赵某的证言

我是阳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做现场监理员,阳江丰怡豪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们公司负责对丰怡豪庭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各个分项工程的验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等工作。我们不是直接验收各个包工头的工程量,只针对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做的工程量,盘水荣做了多大的工程量由他自己和吴川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计数。

辨认笔录:赵某辨认出盘奇艺、盘水荣。

原审认为,被告人盘水荣、盘奇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盘水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盘奇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上诉人盘水荣提出: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工程是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没有任何人可以代表上诉人进行结算,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其结算。易某2只是上诉人的施工员,不能代上诉人结算,上诉人对易某2所核对的结算数额均不认可。上诉人对刘某1代支付上诉人其他班组工资也不认可,因为上诉人承包工程后,班组已与上诉人签协议,工人工资都是由上诉人发放,刘某1没有权利发放上诉人的工人工资。刘某1一方自行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依据,上诉人对《结算书》的工程总造价不认可。涉案总的工程款为3000多万元,而刘某1结算给上诉人的工程款大约2500万元,总价上刘某1还欠上诉人500万元工程款。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想领取应得的工程款,不构成诈骗罪。上诉人与刘某1达成结算协议,刘某1减除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归上诉人所有,这证实了刘某1知道结算工人工资后还欠上诉人工程款,且发放的工人工资都是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杨某3、关某2、刘某4等证人都是与刘某1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证人证言不能采信,且这些证言是伪造的。

上诉人盘奇艺提出:原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上诉人不承认控罪,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盘奇艺的辩护人提出:丰怡豪庭楼盘42-46幢楼的承包工程是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上诉人盘奇艺在涉案工程中仅是一名工人。上诉人盘水荣承包涉案工程后,刘某1一直未与上诉人盘水荣进行结算,工程包工总价一直未能确定。一审法院认定刘某1一方主张的工程包工总价为28376296.90元、未完成工程款405393.53元、代支其他班组工资2613975.8元,盘水荣一方的总工易某2对上述数额是无异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易某2作为工程的总工,只是负责安排班组施工和工人工资的预算,盘水荣并没有授权其进行结算,易某2对刘某1一方主张的工程价格无异议并不能视为上诉人盘水荣无异议,对于工程的总价款,易某2的确认是无效的,必须要经过上诉人盘水荣的确认才具备法律效力。且涉案工程是有增加工程量的,一审法院对认定的工程包工总价是否包含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尚未能确认。上诉人盘水荣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约定:刘某1在42-46栋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归盘水荣所有。双方一直未对工程进行结算,且该部分工人的工资是包含在工程款当中的,已经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市人社局是有记载的,在工程结算之后是可以进行扣减的。上诉人盘水荣一直都认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多领取的工人工资是作为工程款的,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多领取工资的目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盘奇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采用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手段占有多领取的353660元工资的事实清楚。证人李某1、易某1、关某1等多名证人证实其在市人社局领取工资的拖欠工资花名册是虚假的,所领取的款项于领款当天给了盘水荣。易某2、李某1、易某1等证人证实是盘水荣、盘奇艺指示其采用虚报工资款的做法领取工资,领取虚报、多报工资的数额为353660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盘水荣、盘奇艺具有非法占有虚报、多报工资款的目的。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该工程结算的计算方法仅是刘某1一方主张的,虽有盘水荣总工易某2的认可,但盘水荣予以否认。从双方所提供的结算数据来看,无法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更具有客观性,无法认定截止2015年9月24日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以及盘水荣截止当时已领取的工程款,难以认定盘水荣、盘奇艺具有非法占有多领取的工资款的目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类似盘水荣、盘奇艺相似手法,利用在承包建筑工程期间,制作虚假工人工资表,上访索要农民工工资,从分包方处领取资金,从而构成诈骗罪的案例,供二审法院参考。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制作虚假工资表,虚报、多报领取工资353660元,侵害了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盘水荣、盘奇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没有就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出具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来源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提供的承包合同、施工协议、工程汇总表等。结算的结果为包工总价为28376296.90元,扣除外脚手架超期费用910564.39元和未完成的工程405393.53元,工程总造价为27060338.98元,扣除2%保修金后为26545824.65元。原审法院认定“盘水荣于2015年9月24日前已领取的工程款22288078.96元+盘水荣申请仲裁的工人工资3587190元+刘某1代支的工程款2613975.8元+未完成工程405393.53元=28894638.29元,对比刘某1与盘水荣总工易某2一致确认的工程总包价28376296.90元,超出了518341.39元。”从而认定“盘水荣、盘奇艺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所得的353660元工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据易某2的证言反映:“盘水荣与丰怡豪庭项目部争议的合同款是二千八百三十多万元,增加工程款有一百一十多万元,共计二千九百多万元。”盘水荣在侦查期间供述:“整个工程款大约2900万,算上刘某1拿去劳动局的290万,现在已经还了约2700万,刘某1还欠我约200万。”盘水荣还供述:“我对经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认为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总造价是27060338.98元有异议。”盘奇艺在侦查期间供述:“我认为在扣除保修金之外,总工程款应为2900多万元。在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楼期间,飘窗、斜屋顶、线条、拦河都是合同、图纸之内的增加工程,及一些琐碎的工程也是增加的,具体情况可以问我的总工易某2。”盘水荣、盘奇艺不认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工程数额。

(二)在2015年9月24日(不含24日)前,发包方(刘某1)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盘水荣。2015年9月24日,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签订《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丰怡豪庭工程8区42-46栋工程应在2015年9月27日至10月7日进行结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在42-46栋的工程款及全部工人工资减除后,剩下的工程款余额由盘水荣所有。同日,刘某1与上诉人盘水荣还签订了《工资发放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1先垫付工人工资3587190元并代支盘水荣其他班组的工程款。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向阳江市人社局申请仲裁的工人工资款为3587190元,虚报、多报了353660元。后盘水荣、盘奇艺通过组织工人到市人社局以领取工资的形式领取了刘某1先垫付的工人工资3039390元,尚有547800元的工资款因故没有领取。

综上所述,在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没有就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盘水荣不认可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单方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工程数额、总工程款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工程总包价为28376296.90元并认定盘水荣超领取了518341.39元工程款,从而认定“盘水荣、盘奇艺采取虚报、多报等手段所得的353660元工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于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出庭意见、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一)因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与盘水荣双方并没有对涉案的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进行结算,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及盘水荣已领取的工程款无法确定。上诉人盘水荣承建丰怡豪庭42-46幢工程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没有就承包的总工程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一方自行委托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到工程现场进行测量,单凭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一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结算就出具了《结算书》,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自始自终对该《结算书》有异议,不认可该《结算书》。涉案工程部分结算资料虽有上诉人盘水荣总工易某2的认可,但易某2并不能代表上诉人盘水荣进行结算,就本案目前的结算资料来看,无法认定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及盘水荣已领取的工程款。

(二)上诉人虚报、多报工人工资领取工程款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案发时,因上诉人盘水荣承包的丰怡豪庭42-46幢的工程未全部完成,上诉人盘水荣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刘某1)未进行结算,刘某1应支付给上诉人盘水荣工程款的总数尚不明确,不能确定上诉人盘水荣是否已超领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所达成的《工资发放协议》是合同双方的民事自治行为,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在申请工资仲裁中采取虚报、多报的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行为。因主观上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是要领取刘某1欠其的工程款,不能认定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实施虚报、多报工人工资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盘水荣、盘奇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及其辩护人辩称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702刑初48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盘水荣、盘奇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天国

审 判 员 莫介云

审 判 员 陈仲贯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佘世韬

书 记 员 梁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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