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执中对方突发心脏病死亡,因无因果关系无罪

时间:2021-06-02 12:57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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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刘先赋,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先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因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索要800元误工费,双方发生争执、抓扯,经他人劝解,双方到村委会找村干部调解。在村委会办公室,被害人张某某突然倒地不治身亡。被告人黄某某在事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2年2月9日,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扩张性心肌疾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争执、抓扯,面部被抓伤,系导致其扩张性心肌疾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2012年3月3日,泸州市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体剖验病理组织学检查报告作出死因分析意见:本例死者肉眼、镜下改变均较符合扩张性心肌疾病改变,死者多系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心脏负荷加大,在扩张性心肌疾病基础上诱发心力衰竭死亡。2012年3月31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解:张某某先动手打人,自己没有打张某某,张某某是自己激动诱发心脏病死亡,自己没有犯罪。

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在起因上,张某某先动手打人,存在过错,黄某某系正当防卫;张某某平时表现出身体状态良好,黄某某无法预见张某某是否患有疾病,本案系意外事件,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阳光小区大门口与张某某相遇。张某某拦住黄某某向其索要村上拖欠的张某某往年在征地过程中陪同国土部门丈量土地的误工费800元。黄某某认为张某某没有该笔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张某某先用拳头击打了黄某某的面部,黄某某也用手以及手中的折叠伞击打张某某的头部,两人互相抓扯、扭打,张某某的面部被抓伤。经旁人劝解后,双方互相抓扯着对方的衣领去小区内的村办公室找村干部解决。经村干部劝解,双方松手接受调解。正当村干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张某某突然面色苍白,倒向会议桌,经“120”急救机构抢救后不治身亡。黄某某在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2月9日,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扩张性心肌疾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争执、抓扯,面部被抓伤,系导致其扩张性心肌疾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2012年3月3日,泸州市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尸体剖验病理组织学检查报告作出死因分析意见,本例死者肉眼、镜下改变均较符合扩张性心肌疾病改变,死者多系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心脏负荷加大,在扩张性心肌疾病基础上诱发心力衰竭死亡。2012年3月31日,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地点、对被告人黄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黄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四周位置情况、张某某尸体、脸部伤痕、尸体检验过程等情况。

3、尸体解剖通知书。证明侦查机关分别于2012年1月19日、2012年3月28日通知了张XX参加张某某的尸体检查。

4、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侦查机关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2012年3月7日、12日,2012年4月10日、13日向黄某某、张XX告知了关于张某某死亡原因的三次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提取了黄某某十个手指指甲备查。

6、(泸市)公(物)鉴(法医)字[2012]63号鉴定书。证明张某某系扩张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争执、抓扯、面部被抓伤系导致扩张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

7、泸州市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书。证明病理诊断张某某心脏有扩张性心肌病。

8、泸州医学院(2012)泸医尸检组织学第05号检查报告。证明张某某多系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心脏负荷加大,在扩张型心肌病基础上诱发心力衰竭死亡。

9、四川省公安厅川公物鉴[2012]1005号检验报告。证明张某某系外伤和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而死亡。

10、(泸市)公(物)鉴(DNA)字[2012]27号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检黄某某左手大拇指、左手中指指甲上检出的DNA来源于张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所送检黄某某左手无名指指甲上检出混合DNA分型,所送检其余手指指甲上未检出DNA分型。

11、(泸市)公(物)鉴(理化)字[2012]034号毒物检验意见书。证明张某某的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成分及毒鼠强成分。

1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了黄某某的“天堂”牌折叠伞一把。

13、情况说明。证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只受理公安机关委托的案件, 非经所在地省公安厅发出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经区、市、省三级公安机关法医尸体检验、病理检验得出同一检验鉴定结论的案件不再受理。

14、证人梅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梅XX看到张某某和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在物管门口说什么钱的事,开始双方都很平静,后来双方发生争吵,最后俩个开始打架,后陈代生将两人劝进小区去了。

15、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黄某某与张某某在物管部门口为一笔钱的事互相争论,后张某某抓着黄某某的衣领并往其脸上打了一拳,黄某某将张某某的脸抓出血了,在其他人的劝说下,双方互相抓扯着进阳光小区里去了。

16、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张某某问从物管办公室出来的黄某某为什么不把800元代表钱给他,黄某某说只要你拿出依据来,我就翻倍给你。双方就此发生争吵,张某某先打了黄某某,双方都用手抓住对方衣领,黄某某用折叠伞打了张某某头部,张某某也打了黄某某头部。抓扯中,黄某某将张某某的脸抓烂了,在旁人劝说下,张某某先松了手,后两人朝办公室走了,黄尚柱不知道张某某是否有什么疾病。

17、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李明均经过阳光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看见黄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抓扯,黄某某用拿伞的右手打了张某某头部,但不知道是伞还是拳头打着了头部,张某某用拳头打了黄某某的肩膀,抓扯中张某某喊黄某某把该他的钱拿给他,后两人在旁边的人劝说下被带到小区内柿子村村委会办公室去了,李XX后来经过村委会办公室时看见张某某在办公室地上睡起,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平时精神都很好,声音洪亮,李XX不知道张某某是否有病。

18、罗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罗世珍先是看见黄某某与张某某在阳光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外争吵,后看见两人互相抓着对方的衣领,黄某某手里还拿了一把伞,在旁人的劝说下,他们相互扯着衣服到村办公室解决去了。

19、钟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钟XX在阳光小区物管处看见张某某和黄某某互相抓扯着对方的衣领,张某某叫黄某某给欠他的800元工资,黄某某说如果欠了钱他愿双倍给张某某,陈XX在旁边劝,两人不听,钟XX遂上去劝他们,其间看见张某某左边脸上有抓痕,黄某某眼睛上面有一坨黑的,经钟XX劝说两人就相互扯着衣领到小区办公室去了,后钟XX到村办公室时,看见张某某躺在会议室过道中间,脸色发白,有人把杨XX喊来进行抢救,后“120”也来了,抢救了一下说人死了,黄某某就报了案,钟XX了解张某某平时身体还可以,没听说有什么疾病,钟XX不清楚两人是否有矛盾。

20、陈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早上,陈XX先是听张某某说要找黄某某整清楚欠的几百块钱的事,后看见双方抓扯起了,陈XX、钟XX、范XX等人都去劝,双方仍不放手,张某某让陈XX给钟XX打电话,陈XX遂劝双方到村办公室谈,双方互相抓着对方到了村办公室,村主任王XX劝双方松手坐下来谈,然后黄某某坐在凳子上,张某某站着,一会儿张某某就软了倒在桌子上,后又仰靠着桌子坐下地去,黄某某就打电话报“110”,后村上杨X医生来进行抢救,然后“120”也来了,抢救一会儿见没救了就走了,陈XX不知道当事双方有无矛盾。

21、范XX的证言。证明案发时范XX在阳光小区物管办公室门口看见张某某、黄某某互相抓着对方的衣服,双方都用拳去打对方,张某某的脸上有三条抓痕,范XX、陈XX、钟XX就去劝双方,后大家决定去村委会办公室找钟XX解决,范XX后来去村委会开会时,在会议室看见张某某躺在地上,杨X医生正进行抢救,后“120”也来了,但张某某没抢救过来,已经死亡。

22、周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时40、50分许,周XX在村会议室布置会场,张某某和黄某某相互抓着对方的衣服到了村办公室,张某某的脸上有点皮外伤,经在场的村干部劝解,双方都放了对方,张某某说要把钱给他,突然张某某靠在椅子上闭着眼睛不说话,大家觉得不对劲,站在张某某不远处的黄某某说你不要做些来骗我,张某某还是没反应,周XX摸张某某已没脉搏了,村上王主任就打电话叫杨医生来抢救,一会儿“120”也来了,但张某某没被抢救过来。

23、杨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点过,黄XX到卫生站喊杨X,说黄某某和张某某打起了,张某某的脸受伤了,杨勇到办公室时,周XX在掐张某某的人中,杨X检查张某某鼻子没气、颈动脉没搏动、脸很白,杨X遂进行抢救,后“120”也来了,急救后宣布张某某死亡。

24、唐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时后,唐XX在阳光小区物管办公室门口听张某某说等黄某某有事要办,后看见双方在那里发生抓扯,双方都用手朝对方打,黄某某还用手中的折叠伞去打张某某,没打几下就有人去劝架,并将双方带到小区里面去了,10时许,唐XX看见张某某躺在村委会会议室地上,杨勇在进行抢救,后“120”已来了,后来听说张某某死了,唐XX还看见张某某脸上有抓痕,黄某某眼部有些青肿,唐XX不知张某某是否有重大疾病,知道张某某平时身体很好,人也精神。

25、张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张XX听张某某喊黄某某给他一个答复,黄某某说你去找政府或园区办,如果该我拿我就给你双倍,然后看见两人就互相抓扯,互相用手朝对方脸部打,黄某某还用手中的伞朝张某某打了几下,后两人被范XX、钟XX、陈代生劝开,两人互相抓扯着对方的衣服到村委会办公室去了,“120”来了后,张XX在村办公室看见张某某睡在地上,医生在抢救,张XX不清楚当事双方是否有矛盾,也不清楚张某某是否有病。

26、王XX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19日上午,王XX在村委会办公室看见黄某某拉着张某某的衣领进了办公室,王XX、周XX劝黄某某把手放了,黄某某就放了手,王XX也上前劝双方,两分钟左右,张某某突然朝地下坐去,黄某某就打了“110”,王XX、周XX就抢救张某某,一会儿杨勇医生也来抢救张某某,再后来“120”也来了,但张某某没抢救过来,在会议室当事双方都说找村上解决事情,情绪都比较激动,但没有发生抓扯和打斗,当时张某某脸上有抓痕、有血珠,王XX用纸帮他擦,张某某说不关事。

27、陈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时30分许,陈XX在阳光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看见张某某找到黄某某,与之理论黄某某还差他800元误工费的事情,黄某某说你去国土那边查,如果有我就双倍给你,在争论中,张某某说我早就想打你了,还打不得你啊,就先一拳打在黄某某眼睛上,双方遂抓扯起来,黄某某用拿折叠伞的手打了张某某几下,随后双方被钟XX、陈代生劝住,但仍互相抓着衣领,当时张某某脸上有被抓的印子,黄某某右边眼睛肿起,经人建议,双方互相抓着衣领去了村办公室,过了10分钟许,陈XX听旁人说张某某倒在村办公室了,陈XX跑到村办公室,看见张某某一脸卡白倒在地上,杨勇在掐其人中,黄某某在旁边打电话,后“120”来看了后说人死了;张某某平时身体可以、精神也好、没听说有啥子病。

28、黄XX的证言。证明黄某某是黄XX的哥哥,张某某是黄XX丈夫张XX的父亲,案发当天黄XX到现场时张某某已经死亡,当事双方之间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张某某平时身体不错,几乎没住过院,也很少吃药。

29、王XX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9时30分许,王XX看见黄某某和张某某互相抓着对方的衣领进了柿子村村委会会议室,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张某某说黄某某差他几百块钱,经王XX劝解,双方把手松开,双方相距一米多远,王XX看见张某某脸上有血珠就劝张某某去敷药,但张某某说不关事,陈代生也在旁边劝张某某不要激动,突然,张某某脸色发白,朝桌子上倒去,王XX随即叫周XX掐住其人中,还喊杨勇医生来进行抢救,并打了“120”,但张某某没有抢救过来,张某某倒下后,黄某某说你不要骗我,并且打“110”报了警,王XX不清楚双方的身体状态如何,只见两人平时精神好、说话大声。

30、张XX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是张XX的父亲,黄某某是张XX的妻兄,案发当日张XX到现场时,张某某已经死亡,看见其眼睛被打肿,两边脸上有淤血,颈子上有淤血,张某某平时身体不错,没什么疾病,精神状态也好,有点风湿,没住过院,平时张某某和黄某某有很多小矛盾。

31、钟XX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是因为800元钱的误工工资与黄某某发生纠纷。

3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在棉花坡镇阳光安置小区物管部门口碰到张某某,张某某向黄某某索要以前征地的误工工资800元,同时要求黄某某说清楚2009年5月征地时把张某某家的地丈量少了一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某先用拳头击打了黄某某眼部,随后双方发生抓扯,黄某某抓伤了张某某的面部,在钟XX、陈代生的劝说下,双方到村委会办公室找钟XX解决纠纷,到办公室后,在王XX等人的劝说下,张某某松开了一直抓着黄某某衣领的手,钟XX、陈代生在张某某左右进行劝解,要张某某先去处理脸上的伤口,张某某说不关事,情绪比较激动,在大家劝说过程中,张某某突然慢慢倒在会议桌上不省人事,钟XX、陈XX忙扶住张某某,王XX给医生杨X打电话,周XX让人将张某某平放在地上,并去按住张某某的人中,张某某一直没有反应,黄某某随后报了警,黄某某不知道张某某是否有疾病。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案中,证人黄XX、李XX、钟XX、唐XX、陈XX、王XX、黄XX(张某某儿媳)、张XX(张某某儿子)都证明,张某某平时表现出身体状况良好,不知道或没听说其有疾病;鉴定意见证明,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扩张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只是一个诱发因素。综上,被告人黄某某无法预见张某某是否有心脏疾病,其行为也不是造成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与张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对张某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黄某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因民事纠纷激化后都积极主动攻击对方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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